消费信贷发展状况研究论文

2020-06-23实用文

  消费者信贷的进步,从某种层面来讲可以缓解消费者购买能力的有限性以及逐步提高的日常需要之间的冲突,便于发展销售市场、拓展内部的需要,加大消耗品的生产,形成生产—消费—生产的一个循环链,为了经济的不断提升发挥推动作用,也可以优化社会的信用结构,让债权和债务很好的结合在一起,进一步提高信用的内在约束机制和社会的信用水平。青海省的消费信贷还处在改进的层次,种类有限,主要的信贷有:国家的助学贷款,汽车贷款,住房贷款几大类。

  一、青海省消费信贷进步的现实情况

  (一)全面情况

  从全面来看,青海省消费信贷余额呈上升趋势。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不断增长,从根本上改善了居民的消费能力,是促使消费信贷发放量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而且随着西部大开发进程的加快,交通运输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品被运送到青海,并且因为交通的便利降低了运输成本,相应的降低了商品价格,刺激了消费。青海省消费信贷的产品主要有个人住房款、汽车消费款、国家助学贷款,在这期间,个人住房贷款占主要的作用和地位,其占比近90%;个人住房贷款、助学贷款和其他消费贷款均有一定程度的增长,但汽车消费贷款与同期相比有所下降。

  (二)从消费信贷结构看

  从四大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结构来看,仍然是个人住房贷款占消费贷款余款的余额最高。四大商业银行各消费信贷产品占消费信贷的比重情况是:个人住房贷款占比最高是建设银行,占比为95.11%,占比最低是农业银行69.15%;汽车消费占比最高是农业银行,占比为3.94%,最低是建设银行,占比为1.87%;助学贷款占比最高是农业银行,占比为6.49%,最低是中国银行,占比为1.42%;其也消费贷款占比最高是农业银行,占比为20.42%,最低是建设银行,占比为1.06%。农业银行其他消费贷款占比高的原因是近来年大型家用器件贷款增加所致。从总体情况来看,各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结构比重比较符合各行的业务定位。

  二、青海省四大行的消费信贷发展的特点

  第一,青海省消费信贷市场目前归属于寡头垄断市场,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占据了青海省消费信贷市场的很大部分份额,成为青海省消费信贷市场的主要寡头企业;其中工商银行占据的市场份额最大,对消费信贷市场有较大的影响力;市场集中程度不是很高,市场各方不是合作关系,竞争仍然激烈;现阶段青海省消费信贷市场上各银行的决策都会受到他行行为的影响,特别是规模相当的银行之间,无论哪一方都会对对方猜测,都详尽办重新安装以下。第二,从消费信贷资金投向来看,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的资金投向结构都以个人住房贷款为主,呈现一种单极化的资金投向趋势,然而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的消费信贷资金投向不仅限于住房贷款,资金投向更加多元化,在其他消费贷款中,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的资金占比要高于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第三,从消费信贷的整体结构来看,农行的消费信贷,正在针对性农行的消费有点远远大于其他三行。银行的消费信贷结构要优于其他三大行,其次依次是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各行的消费信贷结构也比较符合各行的业务定位。

  三、青海省消费信贷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市场主体单一

  青海省消费信贷的体系还是需要完善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为消费信贷资金的供应主体比较简陋,目前,消费信贷资金的供应方只有商业银行,可是因为商业银行在消费信贷市场上的关于业务上的投资方向、产品的定位及价格、风险这些方面都有明显的趋同性,所以,没办法满足类型多样、层次多样以及多样化的消费需求。

  (二)市场结构不合理

  青海省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一个难题就是消费信贷资金在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的投入比较集中,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的百分比数字可以看出青海省消费信贷的业务结构已经严重失调,住房贷款的业务也占用了过多的资金,单一化的发展,阻碍了其他消费贷款的发展。

  (三)产品的服务过于传统

  现阶段青海省消费信贷市场的主体是住房贷款,中长期抵押贷款、繁琐的申办手续是其特点,然而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小额消费信用产品的缺乏流失应以社会的信用当作基础,重点是通过信贷的杠杆原理来满足人们跨期消费的需要。致使银行服务模式在创新方面有不足之处的原因,主要是金融服务中介的发展滞后的很严重,消费信贷产品的推广主要靠的是金融机构自身的宣传,可是消费者因为专业知识欠缺、信息不对称的原因,所以没有办法形成市场专业化的分工,最后导致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受到了制约。

  (四)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约

  现在所执行的信贷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是为了生产性贷款而设立的,银行开办的消费信贷只能作为参考来执行,可它的针对性不大,实际操作起来难度很大,这就更加增大了银行开办消费信贷的难度,尤其是能适合本地的消费信贷法规尚未出台,银行没有法律的强制性保证。

  四、发展青海省消费信贷的对策和建议

  (一)完善消费信贷信用制度,保护各方面权益

  有关部门要抓紧出台一套与个人消费信贷业务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要让消费信贷业务的申请、调查、评估、发放、回收资产的处置等活动有法可依,避免纠纷,减少投机者钻空子的几率。与此同时,应该用法律条款对不守信用者除了经济责任外,严重的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最后,人民银行要以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保护各方面权益。

  (二)积极引导人们树立新的消费观念

  作为个人消费贷款主体的居民,必须转变消费观念,逐步把自我积蓄的滞后消费转变为有信用支持的适度超前消费。极早提高消费水平,和消费质量。加大宣传力度,根据消费市场的特点,结合相关部门对消费信贷政策的引导、市场导向和最基本的操作知识来进行全方位、多渠道的`宣传,使消费信贷的好处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三)推动消费信贷市场主体多元化

  单一的消费信贷市场主体必然会影响消费信贷在未来的发展,无法满足多种多样的市场需求,可通过发展汽车金融公司、小额消费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来拓展消费信贷的市场主体,加快发展消费金融服务中介,加大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使消费信贷的资金供应方逐渐转为多元化的市场主体。

  (四)加快产品的创新及信贷制度

  这些年来,在消费信贷产品上,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主要依靠于个人住房贷款和消费贷款,不仅申办流程繁琐,同时银行产品同质化相当严重,这就使得加快产品的更新速度,转变经营模式,大力支持消费市场的健康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五)消费品二级市场的完善

  1、政府规范交易秩序,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同时,适当的简化再流通的手续,降低费用,为银行的风险资产的流程创造条件;2、必须严格制定二级市场的主体资格还有经营的范围,加强服务的水平、质量、意识和自律的行为,并且对经营者实行强制保险和保证金制度;3、做好对二级市场供求信息及价格信息的公开披露工作,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一级市场发展;4、针对抵押物的变现还贷,因该设立一个专门来拍卖或处置的部门来帮助解决后顾之忧,这样可以使得信贷资金及时回收,有利于信贷资金的良性循环。同时,二级市场的不断完善也可以使经过证券化的住房抵押贷款转让,这将有助于银行及时回收信贷资金,解决银行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对称的问题,化解银行资金信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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