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出资人协商,推选本人(**)为**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筹)董事长兼总经理拟任人。本人承诺:
1、拥护党的领导和改革开放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注重自我修养和自我约束,坚持原则、公道办事,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及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模范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自觉遵守国家及湖北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明确承诺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非法金融活动,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对内、对外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成为红安县大别山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之后,将严格遵守《公司法》、《**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董事义务,完善公司治理。
3、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有较强的资金实力;
5、无个人大额负债;
6、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7、能公正履职;
8、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9、能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相应职责;
10、无《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的其他情形。
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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