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的论文

2020-07-04实用文

  由于国家司法考试对报名者的学历要求较严格,“必须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在按规定放宽学历条件的地区,报名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所以,对法学应届本科毕业生来说,由于不能在当年的司法考试报名时获得学历证书,从而不能参加当年的考试,影响了他们选择专业对口的法院、检察院和律师、公证员行列就业的途径。对此问题,规定,“对于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电视大学等院校的应届毕业生,因未完成全部课程考试而在司法考试报名期限内不能取得毕业学历证明的,允许他们持所在院校的证明函先期报名,待取得全部单科合格成绩后,在报考地司法考试机构规定的时限内,凭全部单科合格成绩证明,领取准考证,参加考试。”放宽了应届本科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的条件。今年召开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振华建议,应适当调整司法考试制度,允许应届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

  司法部正对此酝酿改革。而允许应届毕业生参加司法考试势必给法学专业的本科教学提出新的要求。如何结合司法考试的特点,在法学专业必修课的教学中既能注重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夯实法学基础,又能突出主要知识点,满足学生在短时间内掌握备考司法考试的主要考点?成为我们应对司考、改进教学方法所不得不思考的问题。作为一名在高等院校从事法学教学的教师,我想就自己讲授的国际法学课程谈谈结合司法考试改进教学方法的新思路。传统教学方法的弊端我国传统法学教育受制于教育体制,在管理制度上只注重过程管理,对于本科教学结果缺乏诸如司法考试之类的验收。现在大部分法学院在本科教学中都采用的是演绎法教学,即老师从基本概念出发,系统地向学生传授某一具体学科的理论体系。这种教学方法最大的优势是可以使学生尽快地掌握理论知识。但是,却并不一定能使学生很快提高从事司法实践的能力,即用所学的法学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很多学者建议全面改革我国的法学教学方法,将模拟法庭、案例教学、法律诊所以及讨论式、辩论式、启发式和引导式教学方法作为教学的主流。

  作为一名从事国际法学教学的老师,由于课时等其他因素的限制,我在本科教学中也基本上使采用演绎法教学的。我也非常赞同上述对法学教学方法改革的观点。但是,就国际法学的课程特点来说,它本身不象民法、刑法那样在国内法体制下普遍适用,所以,一般的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式教学方法可能不太适用于国际法的教学。因此,国际法学教学方法的`改进应结合其自身的课程特点和司法考试的命题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司法考试国际法学部分的试题特点广义的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司法考试也是按这三个方向分别出题的。我们所说的国际法学这门课程则是指国际公法。所以,本文主要是结合司法考试国际公法的历年命题,改进国际法学的教学方法。从司法考试历年试题看,“国际三法”全部分布在试卷一,都是考选择题,包括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题。其中,国际公法的分值占试卷一卷面分值的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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