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根据《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国办发[1996]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九号),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编制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
第二条根据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职责,履行各自的应急工作职能,使应急工作快速启动,高效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及其次生灾害造成的损失。同时,利用集团公司现有条件和行业优势,为震后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条应急工作原则
1、组织原则
集团公司“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是“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应服从国家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也应接受地方政府的具体指挥。坚持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的基本原则。
2、协调原则
应急工作既要与集团公司日常行政管理、生产管理、安全管理、工业卫生管理、消防管理和抗震减灾管理协调一致,又要在应急工作实施过程中具有权威性;既要在应急工作时全面调动集团公司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力量,分级、分部门负责,又要相互配合,协调一致。
3、重视次生灾害
由于石油化工行业的生产过程易燃、易爆、高温、高压、有毒、污染的特点,决定了地震的次生灾害将比较严重,甚至其危害远远大于地震本身造成的灾害。应急工作充分考虑了这些特点。
4、预案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和所属单位所在地发生破坏性地震时的应急工作。本预案涉及集团公司机关各部门,并视震情由集团公司确定参与应急支援的有关单位、动员规模、接受支援的地震灾区。
5、破坏性地震的等级划分
(1)一般破坏性地震
一般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10至200(含200)人和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地震。
(2)严重破坏性地震
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200至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达到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5%的地震。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处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区发生大于6.5级、小于7.0级的地震;或在50~100万人口的城市或地区发生7.0级以上的地震,也可视为严重破坏性地震。
(3)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是指造成人员死亡人数超过1000人,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该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5%以上的地震。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处在10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或地区发生大于7.0级以上的地震;也可视为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
低于一般破坏性地震指标的地震按日常管理程序处置。
6、预案的启动条件
根据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应急工作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所在地区在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时,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及下设的抗震办公室和炼化部总调度室、油田部总调度室、销售部安全处等单位,在集团公司主管领导的指挥下,按业务管理范围,按本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工作。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在集团公司的指挥下,实施本单位的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第二层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所在地区在发生严重和造成特大损失的破坏性地震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XX后,集团公司成立“抗震救灾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本预案开始启动,并按本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工作。
当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所在地区受其它地区破坏性地震影响,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时,比照上述划分标准启动本预案。
第二章应急指挥部的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人员组成
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委员会组成单位及成员、集团公司百川公司和信息中心的负责人,在造成特大损失的严重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即转为集团公司“应急指挥部”。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分别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长、副指挥长。(具体组成单位及人员见附件1)。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厅、安全环保局、炼化部、油田部、销售部的指挥部成员组成。地点设在集团公司炼化部总调度室(有关人员见附件3)。
第五条应急指挥部的职责范围
1、主要负责人参加国务院或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执行有关指示,服从统一领导。根据要求部署集团公司抗震救灾工作。
2、负责集团公司涉及的国家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协调有关行动。
3、实施应急工作指挥,调度集团公司系统抢险救灾、医疗救护、消防保卫、物资救援等各方力量和接受援助的单位。
4、负责震情及震后灾情的上报下达工作。
5、负责派出工作组赴受灾单位,协助其抗震救灾工作。
6、负责国务院或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指挥部的内部分工
指挥部组成单位的成员,在集团公司预案启动后,均负有保证指挥部指令畅通、贯彻高效的责任。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1)负责通知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人员两小时内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到。未在京应急指挥部人员,由所在单位按职务高低递补。
(2)负责协调集团公司各部门的应急工作。
2、办公厅的职责
(1)负责保持与国务院或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联系,保证集团公司指挥部的正、副指挥长及时参加其会议。
(2)接受集团公司系统外其它部门和单位抗震救灾物品支援的请求,并安排相应的应急工作。
(3)必要时请求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援。
(4)负责应急状态下集团公司机关的保卫工作。
(5)负责对受灾单位的慰问等事宜。
4、炼化部的职责
负责除油田企业、销售企业以外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所在地发生破坏性地震后抗震救灾有关工作。
(1)负责保持集团公司与地震灾区单位的信息联络,及时收集震灾信息。接受受灾单位的救灾要求,并负责向指挥部汇报;同时将指挥部的救灾指令传达到有关单位。
(2)负责组织调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现场抢险工作组,参加现场抢险工作。
(3)负责组织受灾单位做好恢复生产的准备工作。
4、油田部的职责
负责油田企业所在地发生破坏性地震后所辖单位的抗震救灾有关工作。
(1)负责保持集团公司与地震灾区所辖单位的信息联络,及时收集震灾信息。接受受灾单位的救灾要求,并负责向指挥部汇报;同时将指挥部的救灾指令传达到有关单位。
(2)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现场抢险工作组,参加现场抢险工作。
(3)负责组织受灾单位做好恢复生产的准备工作。
5、销售部的职责
负责销售企业所在地发生破坏性地震后所辖单位的抗震救灾有关工作。
(1)负责保持集团公司与地震灾区所辖单位的信息联络,及时收集震灾信息。接受受灾单位的救灾要求,并负责向指挥部汇报;同时将指挥部的救灾指令传达到有关单位。
(2)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现场抢险工作组,参加现场抢险工作。
(3)负责组织受灾单位做好恢复生产的准备工作。
6、工程部的职责
负责调动施工企业的施工机具及施工力量,组织设计院专业人员赶赴受灾单位,参加现场抢险及恢复生产工作。
7、物资装备公司的职责
筹措并组织向受灾单位调运各类救灾物资、抢险工具、通迅器材、急救医疗药械和为恢复生产所需的设备、材料、配件。
8、财务部的职责
经应急指挥部批准后,负责安保基金和救灾资金的应急拨款工作。
9、国际事业公司的职责
(1)负责受灾单位恢复生产急需进口设备、仪表及各类物质、材料等工作的对外联络和紧急进口等事宜。
(2)协助受灾单位组织安全撤离在该单位参与技术及商务工作的外商等工作。
10、信息中心的职责
负责建立指挥部与受灾单位的24小时热线联系。注意在受灾单位丧失通信能力时,及时与相邻最近地区的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取得联系。
11、石化报社的职责
负责对地震灾情、避震知识、震后防疫和集团公司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导工作。宣传口径按国务院或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要求执行。
12、百川公司的职责
(1)负责提供集团公司抢险救灾工作组赴受灾单位的交通保障。
(2)负责提供指挥部的专用车辆。
(3)负责集团公司机关受灾人员的医疗救护、办公设施安排,临时住房安排等项工作。
13、安全环保局的职责
(1)负责保持与建设部抗震办公室、中国地震局有关部门的联系。了解地震震级、发震时间、震中位置及余震情况(有关人员见附件二)。
(2)负责组织调集医疗救护力量。
(3)负责集团公司消防力量的调动。
(4)负责组织抗震专家赴灾区协助震后灾害评估工作。
(5)负责安保基金应急拨款及受灾单位的保险理赔。
第三章应急工作的准备
第七条抗震设防及加固
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严格按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标准规范做好震前抗震设防、抗震鉴定、抗震加固工作。确保建(构)筑物及设备达到抗震设防标准及破坏性地震发生时“小震(低于抗震设防烈度的)不坏、中震(等同于抗震设防烈度的)可修、大震(高于抗震设防烈度的)不倒”。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破坏性地震XX后,有关单位还应采取应急加固,人员疏散等措施。
第八条应急(自防自救)方案
集团公司颁发的《石油化工企业抗震防灾对策》是集团公司系统应急工作的组成部分和重要依据,也是减轻地震次生灾害加剧、损失扩大的重要措施。各单位应按有关要求,定期修订本单位的有关方案,以备应急工作需要。
第九条抗震防灾演习
在制定抗震防灾预案等规定的基础上,定期开展关键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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