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排带薪年休假的通知

2020-07-16实用文

安排带薪年休假的通知

  带薪年休假是公司给员工的一个福利,本文就来分享一篇安排带薪年休假的通知,欢迎大家阅读!

  安排带薪年休假的通知一

  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保障工作人员带薪休假权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带薪休假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xx〕20号)精神,对2018年度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休假计划

  各科室组织职工做好2018年度带薪休假计划,为便于调休,要求休假计划集中安排在9-10月,每人填报一个时间段,以科室为单位于2017年12月30日前将《年度带薪休假计划表》(附件1)报办公室备案,录入“人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公休假台账。

  二、休假审批

  2018年3-10月,可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确定休假时间。

  职工休假需签《年度休假审批单》(附件2),休假审批程序依据《山东省淡水渔业研究院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鲁淡办字[2014]10号)第三条执行。

  在厅机关帮助工作的人员,年休假由所在处室审批,按照我院程序备案。

  三、调休要求

  1、9-10月集中进行调休审核,确因工作需要未休(或未休完)年休假的人员,于9月1日至10月31日将《年度带薪休假调休登记表》(附件3)报办公室,审核后对公休假台账进行调整,逾期未申报调休的均视为已休,10月31日以后不再接收调休登记表。

  2、规范填写《年度带薪休假调休登记表》中原计划时间、已休假天数、拟调整时间及天数,按照审批权限签字后报办公室备案。

  3、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计划休假,必须申报调休2次方可视同因公未休。

  各科室在保证工作正常运转的前提下,要合理安排职工休假,无特殊工作原因不得结转下年度。严格考勤制度,对于超过规定的事假、病假天数(详见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职工,不得安排年休假。

  安排带薪年休假的通知二

  各科室:

  为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公务员法》和《   县人事局     财政局转发<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经研究,现对我局(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我局(公司)职工可享受年休假天数见附件。

  二、年休假先由各科室拿出年休假安排表,经分管领导审核报局长批准后安排休假。局领导年休假由办公室征求领导意见后安排。

  三、年休假应在每年10月份以前休完,确因工作需要经局领导同意的可推迟到年底安排,原则上不允许跨年度安排休假。

  四、全年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员控制在职工总人数的10%。若职工自行放弃安排休假的,单位不支付补偿报酬。

  五、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

  六、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44个工作日)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66个工作日)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88个工作日)以上;

  (五)因个人原因脱产学习累计天数超过其年休假天数的;

  (六)被停职审查或受限制人身自由15天以上的行政、刑事处罚的。

  七、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年度的年休假。

  八、职工享受的年休假不得抵消病、事假。

  九、职工休假期间,各科室要安排人员接替休假人员的工作,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十、休假职工在休假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若有离开弥勒外出的必须向局长报告。

  十一、本通知自二Oxx年x月x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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