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保证金承诺书范本
民工保证金承诺书
惠山区建设局建管处:
无锡市宝丰电力设备厂投资建设的新厂区新建车间工程由我公司总承包承建,新建车间工程一幢,排架结构、单层、建筑面积5472.23m2,计划开工日期为20xx-5-18,计划竣工日期为20xx-10-28,项目经理唐啟忠。
我公司郑重承诺:严格按照合同协议全部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决不拖欠农民工单包工资款,绝不发生农民工因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及个体性上访事件,如有上述事件发生,均由我公司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无锡惠山工程实业有限公司
杨市分公司
20xx年5月20日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缓缴承诺书
海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鉴于我单位在 镇(园区)投资 万元,新建 项目,为缓解建设资金紧张等问题,我公司承诺在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过程中,我公司将根据江苏省《关于20xx年元旦春节期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具体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强施工各班组的日常管理,并和各施工班组签定劳动分包合同。2、各施工班组跟所在班组工作的农民工签订合同并报总包单位备案。3、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期足额发放到农民工手上,并建立台账。4、如因为农民工工资未足额发放而引起的信访事件,其一切后果由我公司负责。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所在镇(园区)政府意见(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交纳与使用承诺书
致:玉林市玉开龙潭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招标人名称)
如我公司在贵单位的玉林龙潭产业园龙鹏路Ⅲ标段道路工程 施工招标中中标,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我方在此向招标人承诺:
1、我方保证在项目的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我方以前所承建工程中工资支付的.情况,并特别注明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 存在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行为。
2.我方参与投标的项目,一旦中标,我方保证在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并足额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帐户,作为本项目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3.如我方在承包项目中出现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和其它职工工资情况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本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中先予划支。
4.如我方不按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招标人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投标人(盖章): 广西北流土木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20xx 年9月12日
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施工方)
企业名称:
工程名称:
本公司遵照徐州市政府关于农民工工资相关文件规定,已缴纳民工工资保证金 万元,现就该民工工资保证金及相关事宜作如下承诺:
1、我公司将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公司所属该项工程民工的用工和工资管理,配合建设单位按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
2、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若出现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农民工上访讨薪事件,本公司自愿接受如下处罚:造成一次农民工上访的扣除保证金20%,造成两次上访的扣除40%,以此类推,扣完为止。
承诺人: (企业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人委托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本承诺一式四份,园区规划建设局、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建设及施工单位各一份)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一、保证金初始收取
(一)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建立
施工队伍管理站(后简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简称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安排专人或部门负责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市施管站建立保证金管理网络系统(#url#)(后简称系统)实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保证金和保证金管理的联动。
(二)初始收取金额的核定
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建筑[20xx]257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金额为100万,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缴纳金额为30万,获20xx年度天津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称号的企业20xx年度可免交保证金。
(三)收取程序
1、本市注册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和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由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统一收取;本市注册的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含二级)以下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按企业注册地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缴款通知;
3、企业持缴款通知到保证金账户所在银行足额缴纳保证金;
4、企业签署关于保证金管理和使用的书面承诺书(见表6);
5、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开具保证金收据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见表7);
6、企业办理缴纳保证金手续时,应携带资质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保证金启动程序
(一)申请启动
当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施工企业对拖欠事实无异议但无力偿还的,采取申请启动保证金的方式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具体程序如下:
1、拖欠责任企业在系统上提出启动申请,并填写《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启动审批表》(见表2)由项目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确认拖欠事实和启动金额;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对《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启动审批表》审核批准后,收回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3、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依据启动程序提取相应数额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4、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省驻津建管处应现场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二)强制启动
当项目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后,责任企业(施工企业)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拒不认可时,采取强制启动保证金的方式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具体程序如下:
1、项目所在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调查认定拖欠事实后,填写《天津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强制启动审批表》(表3);
2、保证金帐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核实批准后,可强制从企业保证金账户中提取相应数额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3、通过系统将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废除;
4、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相关省驻津建管处应现场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
三、补足保证金
因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导致原交纳的保证金低于规定标准的企业,应在90日内补足差额,差额补足后由保证金帐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重新核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凭证》。
四、保证金增减、免除、退还
(一)调整时间
20xx年为保证金初始收取年度,自20xx年开始每年4月份依据上年度农民工工资拖欠和有关诚信情况进行保证金增、减或免交的调整。
(二)增加保证金
1、调增条件
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文件中“减免与增补条件”要求调增。
2、调增程序
(1)项目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向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施管站通报企业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重大突发或重大社会影响事件,作为该企业保证金调增的主要依据;
(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对保证金进行调整,并以《调增通知单》(表5)、短信通知或通过网上公告的方式通知企业;
(3)企业应在接到任何一种方式通知后30日内,将保证金调增的差额交至保证金帐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施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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