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离职手续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室、部:
近期,员工在辞职、辞退等解除劳动关系的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执行,缺少必要的法定程序,致使岗位人员紧缺,形成了不稳定因素,同时也给正常经营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为了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严格依法办事,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对申请离职的员工,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执行,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告知综合办公室,如不按规定将扣发当年度的一个月的工资来代替公司的待通知期,但扣除不能免除离职人员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经公司同意可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因离职员工原因久拖不办的,所产生一切法律责任由离职员工承担。如乙方未办理工作交接,导致公司损失,离职员工应承担赔偿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约定的责任与义务,都构成违约行为,遇到此情形,另一方除享有索赔的权利外,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员工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公司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
以上补充规定自二零一一年八月三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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