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促进企业诚信自律,强化企业信用约束,扩大社会监督,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配套规章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指导、组织辖区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做好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工作。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符合本制度规定情形的企业实施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予以公示,并采取相应的信用约束措施。
第二章 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列入移出管理
第四条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实施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应当依法作出列入决定,将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信息记录在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中,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统一公示。列入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列入日期、列入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六条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年期限届满前6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以公告方式提示其履行相关义务。
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自治区工商局应于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第七条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前款规定将企业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公示。移出决定应当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号、移出日期、移出事由、作出决定机关。
第八条 企业对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且须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 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相关文书应当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的样本。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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