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清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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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清单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省委“六权治本”要求,围绕建立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立收费清单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实行“收费项目进清单,清单以外无收费”,构建项目法定、权责一致、公开透明的收费监管体系。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 各乡镇(街道)、市直各部门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加强对本辖区、本单位收费的管理。
第四条 清单管理应该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各单位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纳入清单范围的各项收费进行全面梳理,逐条逐项分类登记,列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服务标准、监管责任等,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收费清单公开制度,通过实施全面公开,收费透明化,接受社会监督。
(三)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收费清单的日常管理由市财政局牵头负责、统一管理。收费清单的制定和调整由市财政局会同物价局进行审核。
第二章 清单制度执行
第五条 各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收费清单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延长收费时限,切实做到“收费项目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收费、目录之内严监管”。
第六条 凡清单以外的收费项目和超规定的收费标准,一律不予执行。规定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变换名目继续收取,不得转交由下属单位、社会组织继续收费或变相收取。
第七条 凡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属于本单位行政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一律不得设立为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并收费;严禁利用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第八条 实行收费备案管理制度。各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应把本单位收费项目、标准、政策依据、收费对象、收费条件等相关内容列成表格到物价部门备案。
第九条 各收费单位执行收费清单必须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的收费票据。
第十条 建立收费台账、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各收费单位要建立规范的收费台账,收费台账应与公示的收费清单相统一。
第三章 清单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收费清单动态调整应遵循合法合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十二条 对已进入市收费清单的收费项目和责任事项,将根据法律法规修改情况、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行政权力调整情况等及时进行调整,确保清单内的收费项目合法、合规、合理。
第十三条 从严审批涉及民生、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凡新设立的涉及民生、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逐级上报审批,审批通过后列入收费清单目录。
第十四条 各部门收费项目需增加、取消、变更要素的,由收费单位按照规定程序申请调整。
第十五条 申请增加、取消、变更的收费项目应提交相应的调整文件及调整的依据: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决定等;
(二)国务院颁布或批准颁布的行政法规或其他文件;
(三)国家财政、物价部门颁布的规章或其他文件;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或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决定等;
(五)省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或其他文件;
(六)省财政、物价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收费的文件。
(七)吕梁市财政、物价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收费的文件。
(八)孝义市财政、物价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收费的文件。
第十六条 调整后的收费项目,收费单位应及时到物价部门进行备案。
第四章 收费清单公开
第十七条 凡未进入主管部门或物价部门网上公示名单的收费单位,被执行对象有权拒绝向其缴纳费用。
第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收费单位应及时将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条件、收费对象在市政府、主管部门、本单位网站及有关媒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各收费单位在实施收费前,应将收费清单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条件、收费对象制成收费公示牌(匾)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条 各收费单位要在每年5月底向财政、物价部门报送年度收费情况报告,上报全国收费动态监管系统平台,接受监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收费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加强收费的管理与监督,督促收费单位依法按时足额收费,制止乱收费。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清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收费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帐表、票据、单证等有关资料。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是否存在擅自设立清单之外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的;擅自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或通过第三方变相强制收取的;擅自将行政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设立为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并收费的;分解收费项目收费、重复收费、扩大范围收费、延长收费时限收费的;不执行优惠、减免政策规定多收费的违法收费行为。
第二十三条 收费清单的执行应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管理和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举报。
第二十五条 加强“12358”举报电话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健全完善举报和反馈机制,及时准确处理各种投诉举报案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收费单位的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通报批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设立清单外的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调整收费标准的;
(二)转移国家管理职能,或将国家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进行收费的;
(三)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强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接受有偿服务进行收费的;
(四)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以各种保证金、抵押金、储蓄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五)不公开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的;
(六)不使用统一票据收费的;
(七)不按规定把收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内或财政专户管理,隐瞒、截留、转移、坐支、挪用、私分收费资金的;
(八)违反规定,应上缴而不上缴收费资金的;
(九)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不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的;
(十)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至第(四)项所列行为已实施收费的,由市财政、物价局责令停止收费,并责令将非法收入按规定退还被收费者;非法收入无法退还的,全部没收上缴财政。
第二十八条 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至第(十)项所列行为,由市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违反物价管理法规的,由市物价局依法处罚;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由财政主管部门或审计机关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乱收费金额巨大、性质恶劣,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违法收费案件,通过实施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公开曝光等措施,加大处罚力度,震慑违法收费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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