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2020-08-27策划书

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证人事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便于档案材料的使用和管理。

  2.制定依据:

  档案管理标准化程序。

  3.试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

  4.制度内容:

  4.1人事档案的定义:

  是指在人事工作中形成的记录员工在公司的主要经历、学历、培训、社会关系、业务能力、工作状况以及奖惩等个人情况的文件材料;

  4.2人事档案的类别:

  4.2.1员工人事档案类型:基本信息档案、薪酬档案、绩效档案、培训档案、技术档案、履职档案、健康档案等七类。

  基本信息档案:包括档案编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学历、住址、户籍所在地、年龄、政治面貌等。

  薪酬档案:包括员工试用期工资、转正工资、调薪记录等。

  绩效档案:包括转正考核记录、年度考核记录、履职考核记录等。

  培训档案:包括年度参加内训、外训、职业资格、技术培训等记录等。

  技术档案:包括所持资格证书、技术职务评定等记录等。

  履职档案:包括员工入职之前的履职经历、本公司内部岗位变动情况、竞职申请、聘任决定、奖励、处罚等。

  健康档案:包括员工健康证、体检记录等。

  4.3 人事档案的建立:

  4.3.1电子档案建立:

  4.3.1.1根据档案类别核定员工编码及档案编号。

  4.3.1.2按档案编号在“人事管理信息”中录入员工个人基本信息:包括档案编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户籍所在地、年龄、政治面貌、行业年限、健康证期限、所持资格证等信息。员工考核、竞职、奖励(获得奖金和荣誉证书)、处罚(书面严重警告、无薪停职检查、开除),由劳动关系管理员根据相应文件录入“人事管理信息”,并存入员工个人档案袋中。

  4.3.1.3电子档案的动态管理:

  4.3.1.3.1员工电子档案是关于员工全面信息存储、跟踪的重要工具。

  4.3.1.3.2员工入司时,在录入员工电子档案的同时,必须对员工照片进行扫描记入个人电子档案。

  4.3.1.3.3员工入职时,必须详细录入员工入司前经核实的从业经历和有关个人职业发展的重要信息,如取得的主要工作经验、成果和业绩等;

  4.3.1.3.4员工的培训经历是关系员工职业发展的主要依据,员工入司时,必须详细记录员工的职业培训经历和获得的培训证书和取得的培训成果。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培训经历必须及时记入电子档案,以便查询。

  4.3.1.3.5有关员工信息的变更,必须当月在员工个人电子档案中进行登记更新。每月末,对档案进行备份。以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管理。

  4.3.1.4员工合同信息由劳动关系组按批次提供合同签订汇总表和合同原件,劳动关系管理员根据合同签订汇总表核对合同,确认无误后在合同签订汇总表上签字,劳动关系管理员根据合同在“人事管理系统”中更改员工合同信息,更改完毕后将合同放入员工档案中存档。

  4.3.2 纸介质档案建立:

  录入系统后的员工档案按七类档案分类统一装入“档案袋”中,在“档案袋”清单上填写档案资料名细,档案袋上写明员工姓名、性别及档案编号。按档案类别顺序存放在相应的档案柜中。(当月入职的员工资料应在当月完成档案录入及存放工作)。

  4.4人事档案的管理:

  4.4.1人力资源部对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按规定进行整理,并按在职人员档案、离职人员档案进行分类、编号、排架。

  4.4.2对人事档案应建立登记和统计制度,建立各类档案名册。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档案的绝对安全和准确无误。

  4.4.3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原则,人事档案应严密科学地保管。库房内应保持清洁,整齐和适宜的温湿度。

  4.4.4对人事档案的接收、传递必须严格手续,有案可查。查借阅人事档案应严格按借阅程序办理。

  4.4.5人事档案调动:

  4.4.5.1调动:员工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按规定填写“调动申请表”(跨部门调动和部门内部调动)。劳动关系管理员接到已审批完毕的调动申请表后,在“人事信息管理”中录入调动信息并将其信息调入相应的部门或分公司,打印新岗位工作牌,调动申请表于每月中旬或月底统一存入员工个人档案袋中。

  4.4.5.2任免:员工因工作需要被任免后,根据公司的任免文件,在“人事信息管理”中录入任免信息,并将任免文件复印件存入员工个人档案袋中。

  4.4.5.3离职:员工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后,将其相关证件的原件退还离职员工本人,并将其档案归入离职人员档案。

  4.4.5.4信息变更:员工个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如:个人基本信息、身份证更换、资格证的补充等),该员工应在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信息或相关证件的复印件提交至人力资源部劳动关系管理员处备案。劳动关系管理员应根据员工提交的资料在“人事信息”中及时更新,并将相关证件复印件于每月15日、30日进行存档整理。

  4.5人事档案的使用:

  4.5.1档案的查询、借阅:

  4.5.1.1副经理级以下员工原则上只能查询/借阅个人档案;

  4.5.1.2副经理(含)以上人员可直接查询/借阅所管部门员工档案,跨部门查询/借阅员工档案需附有分管总监审批的签呈经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后方可查询/借阅。(附件一)。

  4.5.1.3档案中的'个人资料只用于公司办理相关事务,原则上人力资源部人事劳动关系管理员不对个人提供档案办理其它事务(如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复印件等)。

  4.5.1.4以上查询/借阅需在“档案查询/借阅登记本”上做登记,查询/借阅档案者不得私自复印员工档案,工作原因需复印的须经人力资源部经理批准后由劳动关系管理员操作复印。借阅档案者应在规定借阅期按时归还完整的档案,逾期者按每天5元进行处罚;如将借出的档案丢失者,视情况将给予XXX处罚。

  4.5.1.5档案管理人员、借阅人应严守档案机密,不得擅自泄漏或传播员工个人资料信息,经发现,对档案管理人员、借阅人给予XX处罚,并对其部门负责人给予XX处罚。

  4.6本制度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以公司名义发布执行

  4.7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4.8附件:

  附件一:档案查询记录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中组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要求,结合兵团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工作职责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管理好干部档案,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

  (二)及时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档案材料,把好档案材料入口关,及时清理所缺材料并告知有关部门补充齐全。

  (三)按照规定办理干部人事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

  (四)为有关部门提供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情况。

  (五)认真做好干部人事档案的安全、保密、保管和保护工作。

  (六)及时了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新情况,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加强业务指导工作。

  (七)推广、应用干部档案现代管理方法和技术,逐步实现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的信息化和现代化。

  (八)定期向档案局移交死亡干部档案。

  (九)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制度

  (一)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要求,遵循真实、全面、及时、规范的原则,重点收集反映干部自然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材料,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组织工作的需要,不断充实完善干部人事档案的内容。

  (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制作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机制,在材料形成之日起1个月内按要求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并履行移交手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积压归档材料。

  (三)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联系制度,及时掌握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信息,主动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本人和其他有关方面收集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四)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必须严格审核归档材料,重点审核归档材料是否办理完毕,是否对象明确、齐全完整、内容真实、填写规范、手续完备。成套材料必须头尾完整,缺少的档案材料应当进行登记并及时收集补充。

  (五)归档材料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或材料上的姓名、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入党时间等与档案记载不一致的,材料形成部门应当重新制作,补办手续,或者由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改(或出具组织说明)并加盖公章。形成干部档案材料的部门,有责任按规定认真办理。

  (六)干部人事档案原件存正本,复制件可存副本。证明、证件等特殊情况需用复印件存档的,必须注明复制单位、复制日期,并加盖材料制作部门单位公章或干部人事关系所在组织(人事)部门公章。

  (七)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载体使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或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的公文用纸,材料左边应当留有20-25毫米装订边,字迹材料应当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用钢笔或毛笔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及纯蓝墨水和复写纸书写。

  (八)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对收集到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应认真审查鉴别,对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对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进行登记,在接收之日起1个月内放入干部本人档案,1年内整理归档。

  三、干部档案材料鉴别归档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鉴别归档工作,必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形成材料的历史条件、材料的主要内容、用途及其保存价值,严肃认真地进行。

  (二)凡收集的材料,在归档前必须经过认真审查、鉴别,符合要求的才能归档;

  (三)未经鉴别,任何人都不得擅自销毁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不得私自将不属于归档范围的材料归档或从干部人事档案中撤出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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