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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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1 本院实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
1.1 抗菌药物分级原则
1.1.1 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限制使用与特殊使用三级。
1.1.1.1 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1.1.1.2 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该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
1.1.1.3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具有明显或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需要加以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不足五年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的;药品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1.2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由卫生部制定。本院可调高抗菌药物的管理级别,但不得降低其管理级别。
2 抗菌药物处方权的授予
2.1 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抗菌药物调剂资格。
2.2 执业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取得非限制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2.3 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2.4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3 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
3.1 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局部感染应首先选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由医师以上(含医师)人员使用。
3.2 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类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级药物,由主治医师以上(含主治医师)人员同意后方可使用。
3.3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应用要从严控制,严格掌握用药指征。
3.3.1 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由具有丰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等副高级及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抗感染专业临床药师担任,资格由抗菌药物管理组负责认定。
3.3.2 临床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认定的会诊人员会诊同意后,根据病人病情需要,由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人员或科主任同意后方可使用。
3.3.3 门诊处方不得开具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3.4 紧急情况下,住院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
3.5 换级使用抗菌药物后,医嘱中应有上级医师签名。
3.6 下列情况经上级医师同意后可直接使用限制使用级以上抗菌药物进行治疗,但当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证实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有效时仍应使用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
3.6.1 败血症、感染性休克;
3.6.2 中枢神经系统感染;
3.6.3 经心肺复苏存活之病人;
3.6.4 脏器穿孔者;
3.6.5 感染性心内膜炎;
3.6.6 严重的蜂窝组织炎;
3.6.7 重度烧伤及其他重症感染者。
3.6.8 免疫状态低下病人发生感染时,包括:
3.6.8.1 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
3.6.8.2 接受抗癌化学疗法;
3.6.8.3 WBC<1×109/L或中性粒细胞<0.5×109/L;
3.6.8.4 艾滋病病人。
4 抗菌药物使用分级等级见表1。
5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修订由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决定。
6 抗菌药物分级使用情况严格按照医院相关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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