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进一步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公共卫生重点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55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201年江都区滨江新城城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工作计划》。
一、工作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
二、检查内容
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学校自备供水卫生管理情况及饮用水水质卫生状况。
三、检查范围
(一)自来水厂。辖区内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
(二)城市二次供水单位。
(三)城乡学校供水设施。(1年2次巡查)
(四)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除开展供水单位卫生监督协管检查外,应积极争取财政投入开展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监测结果及时报告区卫生监督所。应结合日常卫生监督协管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
四、检查方法
对辖区水厂、自建水厂、二次供水设施和学校自备供水的卫生管理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认真填写供水单位基础信息表、现场巡查记录(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情况检查表和学校供水设施卫生管理情况检查表。水质监测结果填写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登记表。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和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并督促整改,并上报区卫生监督所。
五、时间安排
1、201年元月:制定检查工作方案,组织业务培训和准备工作。
2、201年1月-12月:按照计划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和水质监督检测。
3、201年12月,汇总和统计分析检查结果,完成工作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1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结合本地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中的具体情况和突出问题,制定实施工作方案,组织、协调、督导、协管本辖区监督检查工作实施,保证各项计划、任务和整治措施得到落实。
(二)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指导供水单位规范卫生管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协助上级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典型、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
(三)要在监督检查中注重调查研究,认真总结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进一步健全监督协管制度、完善机制措施、提高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能力和水平,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
(四)在201年12月20日前将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资料存档备查,及时报送。完成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