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方(甲方):
供货方(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平等互利、自愿、协商的原则,就草花采购内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采购草花苗木,单价每盆 元,共盆,合同总造价:(元)。
二、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应当按照甲方要求组织苗木,不得无故拖延。
三、本合同所采购的苗木应当在日之前由乙方运送到合同的指定地,运费由 负责。
四、在乙方将苗木运送到约定地点后,经甲方验收合格,视为乙方履行了交付义务。
五、关于苗木的检查、验收的方式及质量要求由甲方确定,各草花苗木供应单位及个人对自己所调运的苗木数量务必核准、如实报量,数量应与我单位工作人员验收数量相同,质量符合甲方要求。
六、付款方式苗木进场甲方组织验收合格后、开票到财务室结算支付苗木款。
七、如果乙方超过本合同的约定的日期交货,甲方有权拒收,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本合同金额的3%。(不可抗拒力除外)
八、因乙方延迟交付或者交付的数量与本合同不符,致使甲方不得不另行购买苗木,因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本合同所定的苗木数量、规格、价格、到货时间等任何一方不得变更。如确需变更,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后才能变更。
十、乙方应该按照本合同对相关苗木内容的营养钵等其他要求进行保护,如果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甲方有权拒收。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而且,乙方还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本合同总造价的3%,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款项,如果甲方违约,甲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如因不可抗力影响本合同履行的,违约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本合同供货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日止。
十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三分,乙方持一份,甲方持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 方(签章) 乙 方(签章)
时 间: 年 月 日 时间: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