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起诉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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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起诉状案例1
原告与被告自然情况
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代理人傅x与被告就xx市xx区 路x号公寓楼x楼xx室、x室、x室x室、xxx室等五套房产签署的五份房屋租赁合同已于xxxx年1月7日解除;
2、判令被告立即将上述房产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原告;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及相应的滞纳金,租金从xxxx年4月15日计至xxxx年1月7日为 元,滞纳金暂计至xxxx年1月11日为 元(每天按逾期额的 %计算)、应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房产的占有使用费,从xxxx年1月8日计起按每月 元计至被告将上述房产恢复原状并返还原告之日止;
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从xxxx年6月至xxxx年11月的物业管理费 元、公共维修基金为 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xxx年4月8日,原告全权委托 处理址在xx市xx区 路x号公寓楼1号楼202室、203室、301室、302室、303室的五套房产的出租等一切相关事宜。xxxx年4月14日,傅x将上述五套房产出租给被告用于经营“ 足浴”,相应达成了五份《房屋租赁合同》,规定:1、各套房产的租金标准分别为,202室第一年每月租金 元、第二年起每年递增10%,203室第一年每月租金 元、第二年起每年递增10%,301室第一年每月租金 元、第二年起每年递增10%,302室第一年每月租金 元、第二年起每年递增10%,303室第一年每月租金 元、第二年起每年递增10%;2、租赁期间均为xxxx年4月15日起至2013年5月29日止;3、各合同均规定被告应提前并每一个月一次缴纳租金,租赁期间如有拖欠租金则每天按拖欠金额部分的2%支付滞纳金,拖欠租金达半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被告一直拖欠自xxxx年4月15日以来的租金,拖欠的租金从xxxx年4月15日计至xxxx年11月15日为 元,相应的滞纳金暂计至xxxx年11月15日为 元,已经构成严重违约。经 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才于xxxx年11月16日支付了18万元款项,此款项尚不足清偿滞纳金。鉴于被告严重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于xxxx年1月6日向被告发出《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函告》,单方解除上述五份《房屋租赁合同》,该函已于次日送达被告。另外,被告未支付从xxxx年6月以来的物业管理费及公共维修基金,截至xxxx年11月,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 元、拖欠公共维修基金 元。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贵院起诉,请判如所诉。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
特别授权代理人:
(签字)
xxxx年 月 日
解除合同起诉状案例2
原 告:杨某某 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被 告: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原告因与被告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某劳人仲( )办字第 号]裁决书的裁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xxxx年9月至11月期间工资差额2400元;
二、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xxxx年12月的工资9200元;
三、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6400元。
事实和理由:
xxxx年1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自始进入被告处工作,一直从事“硬件网络DBA系统课工作”,该工作主要涉及被告全园区主/备IDC机房及厂级主机房规划、设计与实施,全园区机房新增、整改、优化等需求专案工程规划、评估与实施。
原告自入职以来,对工作一直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从不违反被告的任何规章制度,也从未有任何失职的行为,并始终严格按照被告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业绩突出。原告工作期间的月平均工资为9200元,被告每月通过银行打卡等形式发放。
但出人意料的是,被告未经协商,突然于xxxx年11月28日单方面向原告发出《部门调整通知书》,将原告的工作岗位调整到“OA网络通讯运维课”,主要从事电脑维修工作,并大幅度降低原告的薪资标准。同时,强行将原告的工作邮件账号、电话、电脑、门禁卡全部停用,并即刻要求原告到新岗位报到。原告为此向被告提出异议,并自始至终坚守工作岗位,从未旷工,但被告又恶意编造原告种种违纪理由,未经合法程序,擅自违法解聘原告。
实际上,原告对工作一直兢兢业业,在八年多的工作时间里从未受到被告的任何处分、处罚,更没有发生过被告所杜撰的重大违纪事项,被告这种单方面对原告进行调岗,后又单方面解聘原告的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更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从中不难看出,调整岗位作为劳动合同变更的重要内容,必须满足一个最基本的前提: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若没有经过与员工协商一致就单方面调岗,员工完全有权予以拒绝,并有权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
就本案而言,原告从入职之日,就一直履行“硬件网络DBA系统课工作”职责,从事园区机房网络规划、设计工作,被告未经协商,便单方面将原告调岗至“OA网络通讯运维课”,从事电脑维修工作。虽然这两个工作岗位都在同一部门内,但二者的工作性质、内容、级别、待遇都有天壤之别,被告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就单方面调岗,原告当然有权提出异议,并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原工作内容。
其外,《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调整劳动者岗位发生争议的,应如何处理?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内容或岗位,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的,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不难看出,即使在劳动合同中已约定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也必须举证其调岗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并履行相应的告知和解释义务。
就本案而言,被告根本没有调整原告工作岗位的任何具体理由,只是笼统地提出“考虑公司(被告)之生产经营需要及您(原告)过去展现的个人能力和绩效表现”就擅自调整原告的工作岗位,至于被告的具体什么生产经营需要,原告的'具体什么个人能力和绩效表现只字未提,显然,被告纯粹是找个调岗的借口而以,根本没有理由,更别说具有充分合理性的理由了。因此,由于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原告完全有权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的内容。
至于被告将原告仍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内容的行为定性为旷职则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事实是原告xxxx年11月28日、29日,12月2日、3日、4日、5日这一段时间一直坚守在被告处,并对被告单方面调岗的行为提出异议,既然被告调岗根本没有任何充分、合理的理由,又拒绝履行相应的告知和解释义务,原告完全有权拒绝,其行为当然不属于旷职。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七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事先未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或职工代表的,如何处理?答: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依工会法的规定,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或职工代表,未经上述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行为无效。”不难看出,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须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或职工代表,否则程序违法。就本案而言,被告根本没有通知工会,也没有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就单方面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其程序严重违法,其行为完全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综上,被告未经协商,单方面提出调岗,之后又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应向原告支付经济赔偿金156400元【具体算法如下:9200×8.5×2=156400元)】;其外,被告无任何理由扣除原告xxxx年9月至11月期间的部分工资,合计2400元,理应返还;被告未向原告发放xxxx年12月的工资,理应按原告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向原告支付9200元。
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上述请求,但被告不予理睬,原告只好申请劳动仲裁,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某劳人仲( )办字第 号]裁决,原告不服,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杨某某
xxxx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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