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5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若干意见》(湖委[2005]1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提升农业产业层次,增强农业的市场竞争力,现就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扶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加大对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用于扶持市区(含市直属)市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仓储、保鲜、加工、配送设施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等贷款贴息。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积极向国家、省申报有关项目。凡列入省及以上扶持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各级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资金配套。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运输本企业生产经营的农产品按“绿色通道”政策执行。
二、扶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
(一)鼓励农产品加工业做大规模、提升竞争力。市区一次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带动农户多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市财政补助25万元,各区要予以配套扶持。
(二)扶持食品加工业加快发展,对上规模的食品加工企业实行税收优惠。市区新办的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食品加工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缴纳的所得税,按市得部分100%给予补贴,第4、第5年按50%给予补贴。
(三)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上规模,对新办的上规模农产品加工企业落实优惠的土地政策。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需征用土地,应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凡新办的市场竞争力强、带动农户多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其征用土地的,经批准可减收土地整理成本费。市区新办上规模农产品加工企业可缓缴留市部分的土地开垦费。
(四)鼓励食品加工企业向园区集聚。市区凡食品加工项目到园区落户的,在享受工业园区政策的同时,在用地上优先安排,并减收土地整理成本费,缓缴留市部分的土地开垦费。
(五)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创新,提高新产品研发能力。凡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从事新产品开发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从经营收入中提取3-5%用于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纳入生产成本。凡农产品制定地方标准,列入科技创新内容的,由科技三项经费给予专项扶持。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科技项目,科技部门要优先立项和重点扶持。市区农产品加工企业创建省级、市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的,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
三、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鼓励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对经依法登记、运作规范、成效显著的重点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予以扶持。
四、扶持外向型农业发展切实落实市政府已出台的鼓励外贸发展、推进利用外资和推动实施“走出去”战略的有关政策,扶持外向型农业发展。
(一)鼓励农产品及加工产品出口。对市区当年出口超过1000万美元的农业龙头企业,奖励10万元人民币;农产品及加工产品出口同比增量部分,压滤机滤布每1美元奖励4分人民币。
(二)鼓励农产品及加工产品市场促销。凡市区参加省、市统一组织及推荐的展示展销活动,根据市场区域、展示展销性质等给予不低于50%的摊位费补助(含中央、省等政府补助。下同);农业龙头企业或中介组织自行组织参展的,经审核,给予不低于30%的摊位费补助;凡参加省、市重点组织的新兴市场境外展示展销活动,再给予每人旅费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每个摊位不超过2人)。
(三)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积极开展外贸业务。凡市区新获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在获权之月后15个月内出口总额在100万美元(含)以上至3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1万元人民币;300万美元(含)以上至500万美元以下的奖励3万元人民币;500万美元(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人民币。
(四)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到境外发展。市区农业龙头企业到境外投资举办农业企业,取得境外投资许可证或批件的,一次补贴2万元人民币,兴办资源性(森林等)企业的,再一次补贴2万元人民币;市区企业到境外投资举办以带动出口为目的的境外农产品加工贸易生产性企业,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人民币;50万美元(含)以上至1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100万美元(含)以上至2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奖励4万元人民币;2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一次奖励6万元人民币。市区企业到境外设立的企业从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带动本地商品出口200万美元(含)以上的(以海关数为准)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4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一次奖励3万元人民币;600万美元(含)以上的滤布,一次奖励4万元人民币。
五、扶持农产品品牌建设鼓励农业龙头企业打造农产品知名品牌。市区获得国家级名牌、驰名商标农产品的企业,市政府各奖励100万元;获得省级名牌、省著名商标农产品的企业,各奖励10万元。
六、扶持特色优势主导产业规模基地发展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大力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市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森林食品、有机食品基地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设。
继续扶持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的新品种新技术开发、引进和推广。
七、扶持农业信贷担保鼓励发展农业信用担保公司,为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专业大户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对市区农业信用担保公司市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发生的信贷担保日平均额的5‰给予补助。
八、扶持“订单”农业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与专业合作社或基地农户签订农产品收购合同的,在集中收购时,金融部门予以支持,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贴息。
九、鼓励农产品及加工产品进超市引导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农产品及加工产品进超市进一步拓展市场空间。市区农产品加工企业产品进超市年供货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10万元。
市政府原有关扶持农业产业化等政策与本意见不相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