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导语:北宋王安石变法为什么?变法失败是导致北宋灭亡得更本原因么?下面是相关资讯,欢迎大家阅读学习。
王安石(1021-1086),北宋的政治家、文学家、思想家。字介甫,晚号半山,临川(今江西省临川县)人。从小勤奋好学,二十岁以前,随父宦游,到过南北很多地方,目睹官僚、豪绅、地主对农民欺凌压榨,使大批农民失去土地,生计艰难,加上北宋王朝对外采取屈辱妥协政策,阶级矛盾、民族矛盾日趋尖锐,国防和财政呈现严重危机。这些情况促使他立志改革政治,为以后实行变法打下思想基础。
庆历二年(1042)他中进士,先后担任淮南判官、鄞县知县常州知州以及江南东路提点刑狱等职,在江、浙一带做了十六、七年的地方官。他在管辖的地区,初步推行革新措施,显示了出色的政治才能。
嘉祐三年(1058)回京城任职。不久,向仁宗呈奉一篇有名的万言书,就是《上仁宗皇帝言事书》。提出变法主张,要求改变“积贫积弱”的局面,推行富国强兵政策,抑制大官僚地主的兼并,强化统治力量,以防止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巩固地主阶级的统治。万言书中畅论政事,陈述富国强兵的计划,为他以后实行变革描绘一幅蓝图,但当时未被采纳。
神宗即位后,想改变国家积贫积弱的局面,对王安石的变法主张十分赞赏,于熙宁二年(1069)任命他为参知政事(副宰相),次年升任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宰相)。立即建立制置三司条例司(主管制定盐铁、度支、户部三司条例的官署),作为领导变法的机构。他从“理财”和“整军”两方面着手,颁布一系列新法。属于“理财”范围的有农田水利法、青苗法、免役法、方田均税法、市易法、均输法;属于“整军”方面的有保甲法、保马法、置将法和设军器监。新法推行的结果,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豪强兼并势力,缓和了国家财政和军事危机。
王安石的变法,引起了大地主官僚集团的强烈反对。他虽力排异议,以坚韧不拔的意志推行新法,终究寡不敌众,在反对派的竭力诽谤和攻击下,于熙宁七年(1074)被迫辞职。次年再度拜相,但由于神宗对继续改革失去兴趣,变法派内部又发生许多矛盾,加上其子王雱(páng)病死,使他受到很大打击,身体又多病,一年后又离职回江宁。他晚年在江宁过了近十年的退休生活。元丰八年(1085),神宗病逝,守旧派上台执政,新法被全部废弃。王安石心情十分忧愤,于1086(宋哲宗元祐元年四月癸巳,今五月二十一日)逝世。他生前封荆国公世称王荆公;死后谥号文,也称王文公。
王安石重视文学的社会功能,主张文章“务为有补于世”,“以适用为本”,他也不忽视艺术技巧的作用。他的政论文分析犀利,态度鲜明,议论宏大,笔力雄健,形成锋利峭拔的艺术风格。如 答《司马谏议书》突出的表现了他对守旧派毫不妥协的政治态度和不以个人得失为意的宽广胸怀,寥寥几百字,条分缕析,言简意赅,驳斥对方极为有力。杂记如《游褒禅山记》把记游和说理结合得紧密自然,在平凡的生活现象中寄寓深刻的哲理,引人深思。
王安石的诗歌创作,受杜甫、韩愈很大影响,内容多反映人民疾苦和社会问题,表现形式多用散体句法,好发议论,造语用字瘦硬遒劲。晚年闲居时写的小诗风格有变化,融情入景,含蓄隽永,有唐人韵味,而触及现实矛盾较少。他也有少量词作,风格高峻。
王安石一生著述甚多,《字说》《钟山日录》等多已散佚。今存《临川集》、《临川集拾遗》、《三经新义》中的《周官新义》残卷、《老子注》若干条。注本有宋李壁的《王荆文公诗笺注》和清沈钦韩的《王荆公文集注》。其诗文揭露时弊,风格雄健峭拔,为“唐宋八大家”之一。
北宋王安石变法:毁誉参半的综合配套改革
“家法”治下日渐贫弱的北宋王朝
公元960年,陈桥兵变后赵匡胤“黄袍加身”。即位后,他吸取五代十国王朝更替的教训,为防范“篡位之风”,使除皇帝外任何个人、群体或机构都没机会大权独揽,在政治、军事、经济等领域制定了一系列“上下相维,内外相制”的制度,称为“宋朝家法”。这些自以为设计精巧、考虑周全的“家法”在被严格推行上百年后,过度的“分权与制衡”导致了行政体系的“弱和散”。到北宋中叶,国库亏空、军事屡战屡败,追根溯源,无不与恪守“家法”有关。
(一)政治领域的“家法”
职官制度是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北宋推行的职官制度,总体呈现的特点是:分臣权、集君权,重文轻武。
1.分割相权,牵制兵权
宋代延续唐朝旧制,设立三省制,但在职能设计上,已有很大调整。皇宫内只保留中书省,由宰相单独向皇帝请旨。门下、尚书移出宫外,两省长官不能再预闻最高命令。设立与中书省职级并行的枢密院,由枢密使主管军事,宰相不再掌管军政。
为防止武将拥兵自重,建立枢密院三衙统兵体制,兵权一分为三,利用枢密使来牵制带兵的大将,枢密使有制令之权而无握兵之重,大将有握兵之重而无制令之权。到宋太宗时,不但制令权被收归皇帝,而且大将在前线的行动皇帝也要加以控制。这种制度导致前线将领失去了统兵的自主权,无法因地制宜随时调整战略战术,在作战中陷入被动。这是北宋与少数民族政权战争屡战屡败的制度根源之一。
剥夺宰相对财政的直接控制,将尚书省原来的户部、盐铁、度支(主管经济出纳)三司地位提高,共同执掌全国财政,并互相牵制。此外,设立“考课院”,主管人事任免。由此,北宋宰相实际上失去了兵权、财权和人事任免权,这些权力最终都集中在皇帝一人手中。
2.设官分职
建朝之初,宋太祖留用大批前朝官员,但只有官位,而无实职。宋真宗时起,将“官职分开”制度化,整个官僚体系被划分为两套系统,一种是只领取俸禄而无实际业务的“寄禄官”,一种是有职务的“职事官”。“设官分职”导致“冗官”现象愈演愈烈。不断膨胀的官僚队伍,对财政支出形成巨大压力。
(二)军事领域的“家法”
北宋在军事领域推行的一系列制度,其初衷在于防止国家内部发生叛乱,但却导致军队在防御外敌时毫无反击能力。
1.实行募兵制度,使兵民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