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民事上诉状的注意事项

2020-12-30故乡

起草民事上诉状的注意事项

  起草一份民事上诉状需要注意什么事项?下面就由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详细讲讲关于起草民事上诉状的注意事项,欢迎阅读。

  起草民事上诉状的注意事项:

  一、准确确定当事人在二审中的诉讼地位

  二审程序中,由于所有案件当事人都有可能对一审的裁判结果不服而提起上诉,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准确确定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就成为二审程序中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民诉法意见》第176条和第177条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但是,必须注意,上述规定是为了解决法院裁判文书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表述而作出的,律师在制作上诉状时,不能完全照搬规定,因为你只能代理其中的一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就应当表述为被上诉人;如果案件当事人不仅仅是两方的话,还要根据上诉人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的具体情况将其他当事人确定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或者原审被告。

  二、准确表述上诉请求

  由于上诉是因为不服一审的裁判而提起的,在表述上诉请求时,应当与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有所区别。根据《民事诉讼法》(2012)第17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处理可能存在三种结果:维持原判、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第一种结果是上诉人不希望得到的,上诉请求也就不可能提出要求维持原判。

  因此,准确的上诉请求的表述只能从改判或者发回重审这两种可能中选择其中的一种。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从字面上理解《民事诉讼法》(2012)第170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提起的上诉请求可以是“发回重审或者改判”,但是,作为律师应当从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

  因此,在确定上诉请求时,对于“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以要求改判为宜。

  三、上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的.写作方法

  前面已经提到,上诉是因为不服一审的裁判而提起的,因此,上诉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的内容应当重点围绕原审判决的不当之处进行论述,针对的对象应当是“原审判决”,不能是“原审法院”;内容的中心应当是“驳论”,可以从审判程序、证据的认定与审核、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用等可能影响案件结果的各个方面进行充分的论述。

  四、上诉状起草完成后在定稿之前,还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上诉状中涉及的当事人的称谓前后要一致;

  2、认真核对文字、标点符号以及数字,文字不能存在错字、别字,标点符号的位置应当准确,用法应当符合使用的规范,数字必须准确无误;

  3、由于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特点,在确定上诉请求时一定要全面。

  如果漏项,可能会给委托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再次确认上诉请求是否全面是此阶段必须做好的一项工作。

  民事上诉状范本

  上诉人:张XX,男,白族1xxx年10月2 2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XX镇XX村委会XX组XXX号。身份证号532901XXXXXXX,联系电话139872XXXXX。

  委托代理人:马培杰律师

  被上诉人:李XX,男,白族,1961年04月2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XX镇XX村委会XX组XXX号。身份证号532901XXXX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X。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大理市人民法院(xxx4)大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不服大理市人民法院(xxx4)大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诉争的纠纷为非法集资活动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与在案证据证明的事实严重不符,属于严重的认定事实错误。

  (一)原审判决认定原被告诉争的100000.00元经济往来均发生在从事非法集资打賨活动期间纠纷,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在原审庭审中也予以坚决否认。

  实际上,大理盛行的非法集资打賨活动在1995年至1998年期间,而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给原告收条的日期分别为xxx0年1月5日、xxx0年5月5日、xxx0年7月5日,被告辩称的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故意将合法的民间借贷混淆为非法集资打賨活动,意图借助当时盛行打賨活动的社会氛围逃避合法债务,上诉人对此当庭予以坚决的否定。但是,原审判决依然凭借被上诉人谎话连篇的一面之词,采纳被答辩人的陈述,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审判决对被上诉人提交的缺乏起码证据证明力的第1组、第2组证据予以采信,违反了基本的证据原则,导致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在该案一审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提交了第1组、第2组证据。

  1、第1组证据是记账本三本,欲证实二上诉人于1997年开始参与打賨的事实,上诉人所诉的三张借条在记账本中有反映。上诉人当庭表示自己从未参与过打賨,记账本中“丁稳”的签字不是本人所写,记账本是被上诉人伪造的。

  2、第2组证据是结婚证一份,证明被上诉人已于xxx9年明确表示不同意还款,已经过诉讼时效。根据基本的证据原则,该组证据根本无法证实被上诉人已于xxx9年明确表示不同意还款,已经过诉讼时效这一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的上述二组证据缺乏证据的三性,缺乏起码的证明力,但是原审判决对该第1组、第2组证据予以采信,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的证据原则,导致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三、原审判决以被上诉人提交的打賨记录本上的打賨记录时间、金额与上诉人诉请的借款对应为由,武断认定上诉人参与打賨,继而认定该诉请的100000元来往款项不是合法的借贷关系,显然不具备基本的逻辑。

  1、被上诉人提交的打賨记录本系被上诉人一手炮制,上诉人既没有在上面签字确认,也没有当庭认可,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从谈起,何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2、被上诉人提交的打賨记录本上的打賨记录时间、金额与上诉人诉请的借款对应,完全可以由被上诉人自己编制伪造,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从谈起,何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3、上诉人已经向法庭提交了被上诉人亲笔书写的“借条”三份,被答辩人也当庭予以认可,原审判决依然认定“原告亦无依据证实款项性质为民间借贷关系。上诉人提交的已经对此,上诉人“借条”三份已经被答辩人当庭予以认可,还要什么证据证明,上诉人实在是百思不得其解!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公民个人中间的民间借贷实属正常。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并分三次向上诉人出具了借条,当庭认可。但是,被上诉人为了达到逃避合法债务卑鄙目的,混淆视听,将合法债务说成非法集资,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加以证明。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完全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关于起诉的要求,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同和支持。

  大理市人民法院(xxx4)大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属于采信证据错误,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错误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既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不符合法律对法院职责的要求,请上级法院纠正错误,重新核实案情,全面审查证据,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谢谢!

  此 呈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XX

  xxx4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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