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
附带民事诉讼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那么,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最新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最新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1
原告:邓,女,汉族,1x 年 月 日生,xx省xx县x镇 组,身份证号: 。
被告:叶 ,女, 岁,xxxx市xx区xx乡xx村人,xxxx年12月1x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的刑事责任。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5xxx元。
事实与理由:
xxxx年12月3日,原告乘坐上午1x:3x分楚雄至昆明的客车,准备在西部客运站下车,原告身背一个女式背包,包内放有本人用品以及刚刚领到的xxxx元工资和中国邮政储蓄存折一本,以及一张内没有钱的银行卡,同时身上带着一部天语手机。下行13时一刻左右,在客车快要到西部客运站的时候,原告以为到了车站,由此原告随同其他部分乘客下了车。下了车原告给家人打电话得知还没有到客运站,于是原告按家人的意思准备打车到客运站。这时被告与另外一名女子走过来,邀请原告一起坐公交车到西部客运站,在往公交站牌的路上,另一名女子钱包丢在路上,被告将钱包捡起一起走到车站。这时被告又说不坐公交车而是坐面包车,于是被告与另一外女子将原告连推带拉拉上车并将原告夹在中间。在准备要开车的时候,丢钱包的女子走过来,说钱包丢失要求检查是否我们捡到他的钱包,原告在被告人要求下将钱包打开给那女子查看,这时被告看到原告包内的钱就将原告的包抢到她手里拿着,同时也将原告的手机也拿走,不让原告打电话。后来那女子与被告又要求查询原告的存折,看是否将捡到的钱存入银行了,由此在被告等人的哄骗下,原告又将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折密码告诉被告等人,致使原告在他们车内滞留了两个来小时,在这过程中与被告同伙的男子将原告存折内4xxxx元全部取走(当时原告并不知情),而原告几次要求打电话,被告均不将手机返还给原告。在被告他们的犯罪行为得逞后,被告及那名假装丢钱的女子要求又要求原告去东站药村市场作证,于是原告又坐上被告安排的摩托车,并将原告的包放在摩托车上,摩托车司机将原告带了不到1xx米就以亲戚出交通事故为由将原告放在路边,原告对自己的包检查发现,包内现金全部没有了,这时原告才感觉被被告骗了,而这时原告身上一分钱都没有了,手机也被被告拿走了,该手机价值1xxx元。
对被告对原告财产、现金的诈骗、偷盗行为,原告感到十分的气愤,被被告盗走的xxxx元可是原告近1年来帮他人做饭的全部收入,而骗掉的'银行存折内的钱也是原告多年的收入积蓄,因此事受到的刺激相当的大,致使原告很长时间来精神恍恍惚惚,常常以泪洗面。万万没有想到的是,xxxx年12月1x日,被告等人在对他人实施同样的犯罪行为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过照片、当面辩认,被告就是盗窃、诈骗原告钱财的人。由此,为使原告得到里宽慰并防止被告继续害人,欺骗他人钱财,请求司法机对被告人给予严惩。同时,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被盗窃、诈骗的钱财共计55xxx元。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条之规定,原告向贵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此 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xxxx 年2月5日
附:本诉状副本2份;证据一份;
最新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2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XX,男,xxx年6月1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汉族,住:江苏省XX市XX区XX中路x号XX新村x幢x室。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XX,男,xxx年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汉族,个体,住:XX市XX区XX街XX号,(户籍所在地:xx省xx市郊区XX乡XX行政村x台x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xxx1年x月14日由XX市公安局XX分局取保候审。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华XX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2、请求被告人华言因故意伤害原告人吴XX身体,赔偿原告人吴XX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XXXX元整。
事实与理由:
xxx1年x月14日16时2x分左右,被告人华XX在XX市XX区XX中路“大三”理发店附近,因琐事引发纠纷,在公共场所被告人华XX不问青红皂白,即对原告吴XX拳打脚踢,使用凶器“U”型锁打击原告人吴XX头部、脸部,将原告人吴XX打伤,受伤后原告人遂拨打11x报警,XX派出所出警处理,为了查明伤情该机关委托了XXXXXX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损伤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后经法医鉴定原告人吴XX左侧颧骨骨折构成轻伤。
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人吴XX受伤,当时自感头晕、左面侠血肿,局部肿胀左部表皮挫伤,有压痛等症状。经CT片检查显示左侧颧弓骨折,断端成角,局部稍凹陷。医院诊断为:1、左侧颧弓骨折;2、 左侧颧部皮下血肿;3、两侧筛窦炎症。
原告人吴XX被打后,被送往XX市妇幼保健院治疗,后转XX市XXXX医院等医院就医,休息至今,仍然头晕,思想不集中,健忘答非所问,有压痛、张口疼痛的后遗症状,被告人华言分文未付。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人吴XX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医疗费 元、误工费 元、营养费 元、交通费 元、鉴定费 元、残疾赔偿金 元、护理费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精神抚慰金 元等共计 元。这些损失因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人华XX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华XX在公共场所光天化日之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恶力,导致原告人吴XX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华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吴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华XX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江苏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1年1x月 日
附:
1、本状副本一份
2、证据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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