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仲裁申请书
工伤待遇仲裁申请书1
申请人:******,男,xxxx.6.**生,汉族,身份证:******
住址:湖南省常宁市******号
电话:******
被申请人:xx市******办公设备厂
住所:xx市天河区******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诉讼请求事项
1、确认双方于xxxx年8月20日至xxxx年**月**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支付于xxxx年9月20日至xxxx年**月**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8600元。
3、支付xxxx年8月20日至xxxx年7月12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50068.97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8358.6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034.48元。
4、支付xxxx年8月20日至xxxx年7月12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3034.48元。
5、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400元。
6、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检查费、挂号费合计539.3元;
7、支付住院期间的伙食费735元。
8、支付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2200元。
9、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348.5元。
10、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899元。
11、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24.75元。第2-11项合计140943.1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xxxx年8月20日入职被申请人,任机械操作工人工作,填有入职登记表,xxxx年10月12日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届满后被申请人拒绝申请人继续上班,违法解雇本人。在职期间没有签订有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没有按相关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保。
xxxx年8月20日至xxxx年7月12日期间,申请人月基本工资为2200元,现金发放,有签收记录保存在被申请人处。每天上班时间从早上7:30至下午6:00,中午有1.5小时的休息时间,即每天加班1小时;每月没有安排休息日,即每天加班8.25天;法定节假日没有休息,该期间加班10天。xxxx年和xxxx年年休假共10天没有休息。
xxxx年7月12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的冲床车间操作冲床机时,不慎被冲床压伤左手。xx市天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xxxx年9月21日作出穗天人社工伤(xx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为工伤。xx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xxxx年10月24日作出穗劳鉴初(xxxx)***号《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鉴定为伤残等级为十级,停工留薪期从xxxx年7月12日至xxxx年10月12日。住院21天,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全部由被申请人支付,有一个月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没有支付,住院伙食费和十级伤残的相关侍遇等没有支付。工伤待遇按xx市职工平均工资54495元/年的60%计算。申请人自费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费、检查费和挂号费合计539.3元。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请求你委支持本人的所有仲裁请求。
此致
xx市天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xxxx年 月 日
工伤待遇仲裁申请书2
申请人:王xx,男,汉族,xxxx年5月5日
生 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住址:xx省xx市桥西区xxx路xx号xx室
被申请人:xx散货运输有限公司
负责人:许xx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xx市xx空港经济区远航商务中心大厦xx号楼
仲裁请求:
1、 责令被申请人依法确认申请人属大副岗位;
2、 责令补发xxxx年1月到xxxx年10月克扣的伤残津贴346171.38元;
3、 责令支付克扣伤残津贴应支付的`25%的经济补偿86542.85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xx年4月15日到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被申请人变更名称为现名称。申请人的具体工作为船员。
xxxx年5月22日,申请人以大副身份出海,在工作中遇海盗袭击受伤,后经评定为六级伤残。此后双方未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按月给申请人发放伤残津贴,但是在发放中存在克扣行为,具体发放情况见证据(xxxx年1月到xxxx年10月银行流水)。
申请人受伤前月工资为9650港币,按照xxxx年度港币对人民币牌价1.0623计算,为每月10250元,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评定为六级伤残应当按照本人工资的60%计发,应为6150元。考虑到xx市xxxx-xxxx年社会平均工资为2225元、2600元、2793元、3128元和3520元,则申请人xxxx-xxxx伤残津贴的标准应为4005元、4680元、5027.4元、5630.4元、6150元、6150元、6150元、6150元和6150元,总计应支付伤残津贴588813.6元。参照申请人提供的银行流水,被申请人实际支付 242642.22元,共计克扣346171.38元。按照克扣工资的相关法律责任,被申请人除了应该全额补足外,还应支付25%的经济补偿86542.85元。
另外,单位内部规定,申请人为员工报销取暖费。申请人属大副岗位,理应按照大副岗位报销取暖费。
以上各项,总计为432714.23元。
请仲裁委查明事实,依法公断!
此致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xx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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