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需写明事项
仲裁申请书应该怎么写?应该写明哪些事项?下面请看小编给大家介绍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需写明事项。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无论申请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仲裁申请书都应包含两者的基本情况。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包括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其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写明当事人的上述基本情况,有助于仲裁员和仲裁参加人员审核、认定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便于仲裁机构与当事人进行联络。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仲裁请求是申请人想通过仲裁程序达到的目的,是仲裁活动中的重要内容,也是仲裁申请书中必须记明的法定事项。书写仲裁请求,应力求明确具体,切忌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只有这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能知晓申请人需要通过仲裁达到什么目的、实现什么权益,才能使仲裁活动有的放矢。对于请求内容不具体或不明确的仲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法受理。一般来说,仲裁申请书中所占篇幅最大的一部分内容往往是阐述仲裁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应当将争议的起因过程,争议是否经过调解及其结果如何,希望通过仲裁达到的目的,以及支持自己请求的法律依据等问题表述清楚。这样才能使受案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明确其提起仲裁的事实依据和具体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对案件进行依法审理和裁决。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在劳动争议仲裁活动中,因为争议已经发生,要查明事实真相,就必须借助相应的证据。证据与劳动争议有密切的联系,是认定劳动争议有关事实的依据,在劳动争议的处理过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在仲裁中,申请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此,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是否合理,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存在,应当有证据加以证明,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试听材料等。申请人在提出证据的同时,应当提供证据的来源,以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核实。如果所附证据属于证人证言,还需要将证人的姓名和住所或工作单位加以准确注明,以便于仲裁庭通知证人参加开庭等需要。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xxx。性别:男。年龄:26。工作单位:x药业集团公司。用工性质:聘任制。住址:北京市xx区xx路。电话: xxxx。邮编:1xxx0
被申请人:xx药业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xxx。性别:男。年龄:26。职务:总经理。地址:北京市tt区tt路。电话:xxx xxx。邮编:10xxx01
劳动仲裁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先予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医疗费4962.1元;
2、请求裁决先予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扣发的工资(5899.83元)及其25%的'补偿金共7374.78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31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护理费1400元;
5、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交通费2272元;
6、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申请仲裁的一切费用包括误工费、交通费;
7、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xxx3年1月10日参加被申请人组织的篮球赛致膝关节严重受伤。xxx3年8月1日至14日在北医三院住院治疗,xxx3年11月22日由tt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xxx3年12月29日经tt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六级。由于被申请人未能及时为申请人申报工伤,致使申请人在工伤认定前被迫自费承担了医疗费4962.1元(见医疗保险手册及有关的医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申请人工伤治疗期间,被申请人于xxx3年3月扣发了申请人工资564.42元(税后)、xxx3年8至11月份扣发了申请人工资5335.41元,合计5899.83元(见本人的工资存折本)。在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后,被申请人迟迟不予补发,拖欠申请人工资至今。根据《xx市工资支付规定》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诉人支付所欠工资25%的补偿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受伤前的平均工资为3907,本人应该获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56977元.由于被申诉人未给申请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申诉人仅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0946元,相差6031元.根据《xx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重新核定工伤保险待遇.重新核定前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因此,被申请人还应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031元.
申请人在xxx3年8月6日住院治疗治疗手术后的两个多月的时间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生活护理(见邻居肖某的书面证实).其中,从8月6日至9月中旬的一个多月时间内,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方面均需要护理);从9月中旬到10月中旬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穿衣、自我移动方面需要护理).《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北京市xxx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045元/12个月=xxx3.75元.因此,被申请人须向申诉人支付护理费1400元.
申请人治疗工伤期间共花费交通费2272元(见相关车票),应由被申诉人承担.
由于被申请人未能依照有关规定落实申诉人的工伤保险待遇,给申请人带来极大的伤害.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北京市tt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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