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秸秆禁烧倡议书(3)

2018-07-20倡议书

  露天焚烧作物秸秆严重污染环境,加重雾霾天气,危害人体健康。

  县委、政府高度重视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把它作为创建文明城市、建设美丽家园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严禁露天焚烧秸秆,鼓励秸秆粉碎还田等综合利用。

  露天焚烧秸秆是一种违法行为,故意焚烧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焚烧秸秆过失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行动起来,坚决抵制焚烧秸秆的行为,并向公安机关、环保部门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举报有奖,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100元/例。

  为此,我们倡议:全镇农民朋友,让我们携起手来,积极响应县委、县政府的号召,自觉抵制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积极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并对露天焚烧秸秆违法行为进行积极举报、主动制止。

  农民朋友们,为保护蓝天碧空、建设美好家园、打造生态东湖,我们一起行动起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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