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4)

2021-05-28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 篇7

  借款方(乙方):

  住所地:

  联系电话:

  担保方(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1.借款金额、期限

  1.1 本合同项下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大小写不一致,以大写为准,下同)。

  1.2 本合同项下借款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3 甲方应按1.2条约定一次性提取借款,乙方提前或推迟提款,应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为违约。

  2.借款利率、利息 本合同项下月利率为 %,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借款到期,利随本清。

  利率按以下方式支付:

  3.还款方式 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和按期足额支付利息。

  4.担保

  4.1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4.2 丙方完全了解乙方的借款用途,为其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4.3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律师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4.4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确定的到期之次日起两年。

  4.5 若甲方按合同约定提前收回款项,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向乙方通知的还款日之次日起两年。

  4.6 甲方与乙方协议变更本合同,无须经丙方同意,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7 甲方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8 甲方依合同约定,依法解除本合同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履行保证责任。

  4.9 丙方保证责任为独立责任,不因甲、乙方借款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5.乙方权利、义务

  5.1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提前还款。

  5.2 自觉接受甲方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

  5.3 按本合同约定清偿本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

  5.4 变更住所、通讯地址、号码应在变更后7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5.5 如发生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离、结婚,对外投资,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等),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6.违约责任

  6.1 甲方应按约定日提取款项,否则甲方有权按合同利率按日计收迟延违约金。

  6.2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提前归还款项,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计收利息。

  6.3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6.3.1 向甲方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6.3.2 不配合、拒绝接受甲方的监督;

  6.3.3 未经甲方同意,转让、处分其资产;

  6.3.4 其财产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接管或其财产被扣押、冻结,可能使甲方遭受严重损失的;

  6.3.5 其他任何可能导致甲方实现债权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

  7.合同无效、变更、解除、终止

  7.1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

  及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偿清之日终止。

  7.2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2.1 本合同项下之担保发生不利于甲方债权的变化,且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另行提供担保;

  7.2.2 其他严重的违约行为。

  8.争议解决 各方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合同签订地所在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9.其他 本合同一式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持一份。

  10.合同签订地

  本合同签订于杭州市 。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担保合同 篇8

  一、甲方指定的还款账户为:

  二、开户银行:农行会东县支行

  三、账户名称:

  四、账 号:

  五、借款利息

  自支用借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金额计算利息,在合同第三条约定的借款期内年利率为 % ,利息按年结算。借款方如果不按期还款付息,则每逾期一日按欠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八加收违约金。

  六、权利义务

  贷款方有权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偿债能力等情况,借款方应该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借款方如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同部分贷款,并对违约部分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七、保证条款

  1、丙方自愿为乙方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为自乙方借款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逾期还款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八、逾期还款的处理

  乙方如期逾期还款,除应承担甲方实现债权之费用外,还应按如下方式赔偿甲方之损失:逾期还款期限在30日以内的部分,按逾期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贰(2‰)的比例赔偿甲方损失;超过30日以上部分,按照逾期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贰点伍(2.5‰)的比例赔偿甲方损失。

  前款约定的损失赔偿比例,系各方综合各种因素确定。在主张该违约金时,甲方无须对其损失另行举证,同时双方均放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金调整请求权。

  九、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由第三人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由任意一方依法向出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担保合同 篇9

  所谓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就买卖标的物上的权利瑕疵或物的瑕疵所承担的法定责任。所谓瑕疵,指买卖的标的物的本身或权利存在瑕疵。瑕疵担保责任分为两种,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在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只要权利或物有瑕疵,出卖人必须负责,因此属于无过错责任。正好与其违约责任的过错归责相对应。其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平衡出卖人与买受人的利益和风险。

  瑕疵担保责任作为一种法定责任,与违约责任有一定区别。在传统大陆法系,学者认为,违约责任属于违反义务的责任,而瑕疵担保责任,还没有违反义务。因此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相比,其责任内容要轻。首先对于物的瑕疵担保,在补救方式上仅限于解除合同和减价,而且重点在于减价请求权。没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甚至连另行交付无瑕疵物的请求权都没有。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买受人才能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即出卖人明示担保物的品质或者故意不告知瑕疵时,可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此时出卖人主观上有过错存在,因此可以按照债的不履行承担违约责任。其次,在诉讼时效上也有不同;对于瑕疵担保请求权,大陆法系各国大都规定一个比较短的诉讼时效,如德国、西班牙都规定瑕疵担保的诉讼时效对动产为6个月,对不动产为1年。

  中国《合同法》对于瑕疵担保责任又是如何处理。在学理上应当如何认识瑕疵担保责任在中国《合同法》上的地位。应当区别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分别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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