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而对于出嫁、离婚等特殊群体妇女而言,如何维护自身的土地合法权益始终是一个问题。事实上,这一群体中的不少农村妇女在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常常面临尴尬境地。2012年至2014年,我省法院共受理各类土地权益纠纷案件5636件,经抽样调查,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的占17.9%。据不完全统计,近三年,仅我省各级妇联组织受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来信来电来访案件就达607件次。其中,农村土地承包权益案件567件次,包括婚嫁女无承包地、离异女无承包地、上门女婿无承包地、子女没有承包地、离婚后失去土地经营权问题、与丈夫离村未分到地等情况。
因出嫁或离异而丧失土地权益
农村妇女土地在权益受侵害表现及纠纷发生原因方面呈现鲜明特点。省法院副院长孙洪山分析说,一是出嫁女的土地承包权问题。在土地调整中,部分出嫁女被取消了土地承包权,或是减少土地承包量,或是包给质量较差的土地;多数地方在土地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分配政策,农村妇女出嫁后承包地仍然保留在娘家,造成土地承包权和使用权的分离,导致妇女的土地及相关利益因出嫁而丧失。二是离异、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权分配问题。有的地方离婚妇女的承包土地被前夫抢占或被村集体强行收回;也有的妇女在离婚后,将户口移回娘家,夫家村将土地收回,娘家村却拒绝恢复其土地承包权;还有的地方农村妇女丧偶后,无论其能否从娘家或再婚夫家所在村获得土地,村里强行将其户口取消,土地收回,只保留其子女的户口、田地。三是出嫁女的土地征用补偿金分配问题。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县城周边土地被大量征用,从土地承包权利衍生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土地征用补偿等利益分配纠葛及矛盾日益突出。在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中,侵害出嫁妇女正当的土地权益现象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