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外部环境调查报告(4)

2018-07-20调查报告

  四、统筹审计结果运用,形成部门联动机制

  审计不仅要发现和揭示问题,更要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促进制度建设,健全管理体制,防范风险产生。同时,还要努力放大审计效应,建立审计工作联动机制。

  1、建立成果共享机制。审计部门要与纪检(监察)、组织、检察、财政等相关部门建立日常联系协调机制,做到互相通报有关情况,共享共用监督成果,对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重点项目建设审计、重点资金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交办审计等,其审计成果信息,尤其是审计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等审计成果信息,除审计法规规定的审计主客体之间分享外,还要在干部管理、使用、监督部门及重点部门之间实现成果共享。

  2、强化审计成果运用。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审计成果利用水平、实现审计目的的重要途径,也是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重要环节。通过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强化整改责任、加强督查督办、完善相关制度等有力措施,加大整改力度,形成人大监督、政府督办、审计部门指导、被审计单位积极配合落实审计决定和建议的整改工作机制。同时,要灵活地采取多种方式、利用多种渠道,扩大审计报告、审计信息的报送范围,多向其他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审计成果,最大限度地发挥审计结果的作用。

  3、注重部门协调配合。审计机关应建立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机制,以及反腐协作机制。对审计机关依法提请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行为有关的款项,财政部门要及时扣缴和清收应当上缴财政的款项;对审计机关做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决定,税务部门应当依法足额征收;对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审计机关移送给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的,有关部门应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冻结的,审计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及时办理冻结手续;构成犯罪的,审计机关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与检察、法院等司法机关建立审计案件的移送和处理协作机制,建立案件处理绿色通道,以提高审计效率和审计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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