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局个体工商调查报告(2)

2018-07-21调查报告

  二、县工商局反映的有关情况

  县工商局认为:该公司虽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和县政府清理挂靠私营客车工作验收通过,经该局注册登记成立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有效,不可否认,但其管理的60辆客车均为车主私有财产,不属国有资产,也不属于公司自身拥有的资产,理应按照当前的管理方法,归并为个体运输管理的范畴,交纳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理由有:

  (一)该公司成立以来(包括其前身旅客运输公司)的财务帐簿不建全,帐目不清,且没有连续性;收入、支出情况在公司财务上没有反映;所有司机及聘请的司乘人员的工资收入不在公司发放;公司与下属客车的借款合同存在严重的漏洞,且无还款还贷期限。以上情况说明,该公司没有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经营管理,严重违反了《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立案作进一步的检查。

  (二)该公司不能提供足以证明其下属客车的产权属于国有或公司自身拥有的合法凭据,该公司的下属客车产权只能界定为车主的私有财产,仍是挂靠公司的“挂靠行为”。

  (三)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只是沿袭以往的做法,未加重车主的负担,且只是对私营客车征收,并未对该公司本身征收。

  (四)这些私营客车上交该公司的是管理费,而不是营运收入,也不是利润,足以证明该公司与下属客车的关系是一种“新挂靠”的关系,与成立公司前的挂靠性质无本质区别。

  提供的证明材料有:

  (1)公司的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同前)

  (2)县清理整顿道路客运车辆挂靠经营客车界定的初定结果公示(复印件)

  (3)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及其收入使用范围的规定

  (4)有关公司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略)

  上述情况,是我们对运输有限公司和工商局进行调查了解到的实际情况。反映的收费情况属实,因该项收费涉及到双方都有过错,且该公司的组建成立,经过了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县政府的同意以及工商部门的注册登记,还涉及到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情况较为复杂。至于如何定性和处理,待请示市局后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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