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保护调查报告(2)

2018-07-22调查报告

  二、长城法规建设与管理

  1987年长城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以来,中国政府始终坚持认真履行《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不断加强长城保护专项法规建设,逐步建立起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长城保护条例》为主体,各级地方性法规为补充的法规体系,以及以文物保护单位为核心,统一要求、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长城保护管理体制。国家文物局负责指导长城整体保护工作,协调、解决长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长城所在地的长城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长城段落的文物保护单位级别,依法承担相应的长城保护管理工作。长城保护管理体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最大限度地保护了长城的价值、真实性和完整性,为大型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积累了有益的中国经验。

  建设长城法规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作为长城保护最根本的法律依据,同时各级人民政府积极推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与国内现行法律法规的有效衔接。2006年,国务院公布施行《长城保护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长城保护的法定职责,确定了长城认定、保护、管理、利用等基本制度,这是国务院首次就单项文化遗产保护制定专门性法规。与之相配套,国家文物局2016年出台《长城执法巡查管理办法》和《长城保护员管理办法》,对《长城保护条例》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落实。长城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实施细则或专门法规。北京市人民政府早在2003年已颁布《北京市长城保护管理办法》。河北、山西、内蒙古3省(自治区)还出台长城保护相关政策文件。目前山东、甘肃、青海等省启动了长城保护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长城专项法规建设进入快车道。

  加强长城保护管理。1961年起,国务院陆续将八达岭、山海关、嘉峪关、玉门关、镇北台等32处长城重要点段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先后将一大批长城资源分别公布为省、市、县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长城保护条例》颁布以来,长城沿线各省级人民政府陆续将认定的长城段落核定公布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截至2016年11月,全国已经有37924处长城段落被公布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占所有长城认定段落的86.7%。其中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山东、河南、甘肃、青海、宁夏等省(自治区)长城段落核定公布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比例达到100%。各地人民政府陆续划定了长城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了保护标志,设置专门保护机构或保护员,完善长城记录档案,逐步建立起长城保护“四有”工作的基础体系。2014年国家文物局发布《长城保护维修工作指导意见》、《长城“四有”工作指导意见》,就进一步加强、规范长城各项保护管理工作做出明确规定。2015年,北京八达岭长城被列为国家公园体制试点项目,为推动长城保护与规范化管理提供积极有益的个案经验。

  制定长城保护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长城保护条例》,已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嘉峪关、玉门关、雁门关等18处长城重要点段,陆续编制了保护规划。2007年,长城沿线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了省级长城保护规划编制。目前,北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山东、陕西、甘肃、宁夏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完成了规划编制,其他省份将于2016年底前全部完成。国家文物局制订了《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编制导则》,明确了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启动了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强化长城执法督察。国家文物局与公安部建立打击、防范破坏长城违法行为的联合长效机制,推动长城沿线省份开展跨省区、跨部门的联合执法行动。北京、天津、河北三地文物部门签订《京津冀长城保护管理框架协议》,共建三省长城保护协调合作机制,开展长城联合执法巡查。河北、山西等省文物、公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盗卖长城砖专项行动。2014年以来,国家文物局督察督办长城违法犯罪案件23起,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督办长城违法犯罪案件42起。2016年,国家文物局开展了《长城保护条例》实施情况专项督察,全面督察长城沿线省级人民政府和文物行政部门履行长城保护法定职责情况,反馈督察建议75条,并将涉及长城的违法案件列为“文物法人违法案件专项整治行动(2016~2018)”查处重点。国家文物局“12359”文物违法举报热线开通长城专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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