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企业公开信范文(二)
各位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厂长(经理):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大气法》全面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抓住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这条主线,在新修订《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严格具体的制度措施,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排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等都规定了许多新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尤其是在治理大气污染方面,规定了信息公开、按日计罚、停业整治、查封扣押、行政处罚等许多新的更加严厉的惩处措施。值此新《大气法》正式实施之际,我局以公开信的形式提醒各相关企(事)业单位法人及厂长(经理)在百忙之中认真阅读学习《大气法》,自觉成为新《大气法》的模范遵守者。
新修订的《大气法》涉及排污单位且比以往规定更加严格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承担的责任。新《大气法》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污染防治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二是强化了信息公开。新《大气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要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有关信息。
三是加大了处罚的力度。新《大气法》条文共有129条,对违法企业事业单位的处罚做了比较细致的规定,明确除倡导性的规定外,有违法行为就有处罚,法律责任条款共30条,超过全法条文的20%,具体的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种。新《大气法》明确无证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和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新法取消了原大气法中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企业事业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封顶限额,同时还明确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是追加了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按日计罚在2015年1月1日实施的环保法中已有规定。与环保法规定不同的是,新《大气法》明确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在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将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也将由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五是新增了违法行为法律责任规定。在对相关法律责任进行完善的基础上,新《大气法》增加了无证排污、损毁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对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燃料、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燃料及其他添加剂、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等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工整治,对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六是增设新的大气污染检查方式。新《大气法》规定了除现场检查以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还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检查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新修订的《大气法》立法宗旨明确,制度主线清晰,监管措施严密,惩治处罚严厉,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治理大气污染的坚定决心,顺应了公众对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新期待,对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真诚希望所有相关企(事)业单位能理解和支持环境保护工作,熟悉新《大气法》,适应和遵守新《大气法》,切实履行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减少污染物产生,坚决抵制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让我们携起手来,积极行动,依法履责,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肇庆做出积极贡献!
衷心祝愿全市各企(事)业单位发展蒸蒸日上,事业兴旺发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