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放烟花爆竹致全体市民的公开信(2)

2018-07-21公开信

二、明确燃放时间

  禁放区任何时候不得燃放烟花爆竹。限燃区限定燃放时间,可以燃放的具体时间为农历除夕至正月初三、正月十五以及公历十月一日,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明确燃放责任

  在禁放区或限定燃放时间之外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或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公安部门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明确燃放方式

  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产品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建筑物内、阳台、屋顶燃放或向外抛掷烟花爆竹;

  (二)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化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三)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燃放单位或个人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

  我们真诚地希望全体市民,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这件小事做起,坚持勤俭办事,不攀比,不浪费,讲文明,树新风,以实际行动共同创建文明秀美幸福家园。

  溆浦县人民的政府

  20xx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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