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州人民森林防火的公开信(2)

2018-07-21公开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每年11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我州森林防火期,3月1日至5月30日为我州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防火期严禁在森林、新造林地内从事下列活动:烧蜂、烧山和使用枪械狩猎、实弹演习、爆破作业;使用火把照明、吸烟、烤火、烘烤食品和野炊;上坟烧纸、烧香、燃放鞭炮;烧地埂、烧灰积肥、烧炭;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预防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灾是一项突发性强、危害性大的自然灾害。森林火灾的发生不仅直接危害森林、牧场、乃至人类生命财产,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社会的安定,而且对全球性气候、植被及生态环境的间接影响,远远超过其直接损失。因此,森林火灾被世界列为八大自然灾害之一,森林火灾问题越来越引起全人类的广泛关注。

  2013年至2015年,全州森林公安机关共受理森林火灾案件86 起,其中破获刑事案件9起,查处林政案件77起。在破获的9起刑事案件中野外违规用火的较为突出,其中烧荒引发火灾的有3起;小孩玩火的1起;电线引起的1起,其他违规用火的4起。在查处的77起林政案件中,较为突出的仍然是野外违规用火,其中取暖做饭的49起;电线引起的18起;野外吸烟的4起;上坟烧纸的3起;烧荒引起的2起;小孩玩火的1起。

  森林防火工作已经与我们每位公民紧紧联系在一起,切切不能忘记我们的使命和责任:森林防火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保护森林,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一年一度的清明节即将来临,近期全州境内依然干燥少雨,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森林公安机关提醒全州各级干部、各族群众,要严格遵守森林防火法律法规,严禁野外用火、严禁携带火源入山,提倡文明祭祀,违者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请大家携起手来保护我们共有的绿色家园,让迪庆的天更蓝、水更清、草更绿,森林更繁茂、环境更优美。

  迪庆州森林公安局

  201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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