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北京新兴铸管副总经理新兴重工董事长杨彬的公开信

2018-07-21公开信

  杨彬董事长:

  我公司在诉 你公司新兴重工欠款一案中,你公司出具了6份书 面伪 证(两份买 卖 合 同、一份赔 款协议、一份200万元的收 款收 据及几次背书的200万元汇 票和一份结 算 函),并指使鸡泽县兴达石墨有限公司出具了书面伪证,所以你公司已经触犯了刑 法第307条构成 伪 证 罪。(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暴 力、威 胁、贿 买等方法阻止证 人作 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 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你公司的行为是法 人行 为,所以你作为法 人代 表,你是必须要负刑责的。

  2008年8月因新兴公司欠我公司货款447万,我公司依法向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营口中法在长达16个月之后,于09年11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我公司胜诉(已属违法超期判案)。新兴重工在一审判决之后上诉至辽宁高院。09年11月17日,营口中院收到最高法院邮寄来的裁定书,指令辽宁高 院再审管辖地,按法律规定,最高 法 院应在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寄给我公司,我方应在收到再审申请副本十五日之内提交书面意见,可我们没有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也没有发表书面意见。所以最高法院的裁定是违法的裁定,因为他剥夺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发表意见的权力。最高法院是利用强 权知法犯法故意办的假 案 错 案。

  辽宁高 院受理再审管辖地案 件后,法律规定再审期限为30日,而在长达五个月的时间里,辽宁高院迟迟不下达裁定(属超期违法审案),无奈,我公司股东、员工、家属一百多人到辽宁高院上 fang,辽宁高院在沒有开庭审理的情况下(法律规定再审必须开庭审理),所以辽宁高法这也是故意违法裁定。辽宁高法在2010年5月5日下达了管辖地在北京的裁定,该裁定没有指出管辖地一审、二审判决有何过错,而用一个不适用的司法解释二来改判管辖地,真是荒唐至及!一个一审实体案子已判决生效,最高法院和省高法竟胆敢违法裁定改管辖地到北京,再进行一审审理,真是拿法律当儿戏,老百姓被欺负得欲哭无泪呀,权力大于法律,这就是中国司法界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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