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简报(2)

2018-07-21工作简报

  符合条件可提前或延缓退休

  根据实施方案,符合提前退休或者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经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缓退休,以其实际缴费情况计发养老金。其中,经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继续参保缴费至延缓退休期满。少数人员年满70岁时仍继续工作的,个人可以选择继续缴费,也可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待正式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计发养老待遇。

  为了做好政策衔接,我市提出,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原统筹期间的个人缴费(含本息)发放给本人。其中,已退休的人员,可一次性发放;未退休的人员,可待本人退休时一次性发放。

  2014年10月1日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此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此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暂按老办法计发相应的退休费待遇,今后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中人”过渡办法重新核定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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