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职工、工会组织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职工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公司对所有员工采用合同制。
第三十三条 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十一章 破产、解散、清算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予以终止和清算:
1、 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2、 股东大会决定解散;
3、 公司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4、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解散事由出现时。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由股东代表组成;公司依照前条第三项解散的,由公司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织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应说明债权原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七条 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2、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3、 追收公司的债权;
4、 清偿公司债务、解聘公司从业人员,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5、 代表公司的清偿债条进行诉讼活动;
6、 结缴纳税事宜。
第三十八条 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前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九条 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停止清算,并向法院申请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四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织制作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主管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四十一条 清算组织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织成员不得利用职权为己谋私,清算组织成员因故意造成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规定的各项登记事项,以登记主管机关的为准。本章程和经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决议加以补充。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同时向公司注册机关登记备案。
第四十六条 经营期限:长期。
股东签字:
xxx酒业有限公司
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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