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教师管理
第三十二条:教师亨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教师应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爱岗。崇尚科学。讲政治、讲正气、讲文明。
第三十四条:衣着整洁、举止文雅、谈吐文明、以身作则。
第三十五条:学校根据反战规模需要进行定岗聘任,中级教师竞争上岗,学校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十六条: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年初有工作计划,年终有总结或专题小结。
第三十七条: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师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在教育教学和教科研领域取得突出成果的教师根据学校《内改方案》和奖励细则予以奖励,体现“多劳多得”、“职重多得”、“绩优多得”的分配原则。
第三十八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接受继续教育。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教师法》第八章结合学校《奖惩条例》进行处分、处罚,如有不服,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条:学生的权利。
(一)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
(二)对学校或教师的不公正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或向上级部门申诉。
(三)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与奖励。
(四)在校就读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帮助其克服困难,完成学业。
(五)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 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一条: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文明礼貌,规范行为,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身残志坚,自强不息。
(四)维护学校声誉,为校争光。
第六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校总务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观念,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全面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第四十三条: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财务制度,严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规范收费行为,公布收费项目、标准,严格按教委、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四十四条:搞好学校财产的登记造册工作,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加强校产的维修、保养、管理工作,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十五条:积极开展勤工俭学活动,搞好校办企业,增强学校自身的造血功能,用以改善办学条件。
第四十六条:坚守岗位、履行职责、规范工作流程,严肃工作纪律,公开服务内容,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法治教,以法治校,规范操作。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以国家法律为准;本章程如与学校现行规章制度不符,以章程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市教委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条:本章程在日后实施中如有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区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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