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 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现任法定代表人:XXX。(注:也可以是经理,由股东自行确定)
第九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二十八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十一章 公司的经营期限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XX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股东必须于营业期限届满前作出股东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三十五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十三章 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XXxxxx公司(盖章)
二xxx年XX月XX日
公司章程必須載明的事項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是指章程中必須予以記載的、不可缺少的事項,公司章程缺少其中任何一項或任何一項記載不合法,就會導致整個章程的無效,對于章程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各國公司法都予以明文規定,主要是公司性質所要求的章程的必備條款。通常包括公司的名稱、住所地、公司的宗旨、注冊資本、財產責任等。
依据我國公司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2)公司的經營范圍﹔
(3)公司注冊資本﹔
(4)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5)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6)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7)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等。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應當記載的事項包括﹕
(1)公司名稱和住所﹔
(2)公司經營范圍﹔
(3)公司設立方式﹔
(4)公司股份總數﹔
(6)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7)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
(8)公司法定代表人﹔
(9)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
(10)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11)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辦法﹔
(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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