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监管细则(3)

2020-07-27工作计划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存在未依照本办法规定报告重大风险和处置情况、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供行业统计或行业报告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集资活动或欺诈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出借人及借款人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设立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三条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网络借贷专业委员会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协会章程开展自律并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指导。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除违法犯罪行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处理外,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其整改,整改期不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不超过、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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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监管细则解读

  8 月 24 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就办法所涉及的有关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这份监管文件由银监会、公安部、工信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委联合发布,监管要求仍延续了征求意见稿所提出的信息中介、小额分散、负面清单制等核心内容。

  与去年 12 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新的暂行办法将 12 条负面清单扩充为 13 条,增加了禁止 P2P 进行债权转让,即 P2P 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此外,禁止关联交易被取消,变成了禁止自融和变相自融。

具体的监管红线为:

  1. 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

  2. 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3. 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4. 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5. 发放贷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 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7. 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8. 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9. 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10. 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11. 向借款用途为股票投资、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12. 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13. 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今天公布的暂行办法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但要求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对网贷业务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行为,有些网贷平台模式是庞氏骗局和非法集资,网贷机构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担保。

  《办法》要求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规定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银监会方面表示,下一步将制定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网贷资金监管管理职责及存管银行的条件。

  《办法》还明确,为防止信贷集中度风险,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实现《办法》与刑事法律中非法集资有关规定衔接,引导网贷机构遵循小额分散原则,避免刑事执法混乱,规范行业乱象,《办法》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

对此,业内人士怎么看呢?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钧峰:

  银监会负责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具体包括制定统一的规范发展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并负责网贷机构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包括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此外,P2P 明确不得线下推广。

恒丰银行研究院执行院长董希淼: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12条禁令”变成了13条(增加了不得进行资产证券化等要求)。但更意外的是,这个正式版的办法,对借款人的借款金额进行了限额管理(自然人在单个网贷平台和所有网贷平台的借款金额不得超过20万和100万,企业不得超过100万和500万)。这样的规定重在引导网贷平台以小额分散为原则,重在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借贷撮合,从事实上的信用中介功能回归到到办法中的信息中介定位。同时,这样的限额可能也有利于降低网络借贷风险,推动网贷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不过,随着资金存管、机构备案、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陆续出台,小型网贷平台将面临较大的生存压力,而大型网贷平台也得面对业务调整和转型的挑战,目测整个行业将迎来一段为期不短的调整期。PPmoney万惠董事长陈宝国:

  互联网金融是普惠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普惠金融在资产端的关键是小额分散,因此这一规定使得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回归普惠金融的本质,顺应普惠金融的大趋势,有利于有效降低风险,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融道网·生菜金融副总经理郑海阳:

  对借款余额上限的规定势必涉及到行业信息共享的问题。如果没有一个类似于央行的征信系统的借贷信息共享系统,如何能够得知借款人或企业是否超出了借贷的限度?也同样无法知晓借款人或企业是否在多家P2P进行借款。

捷越联合创始人王晓婷:

  限额的规定后续如何更好实施可能也是个问题,目前各个平台之前的借贷信息不透明也不共享,行业内也还没有一个统一的信息共享系统,很多借贷信息难以做到确认,行业内需要尽快建立信息披露机制,让更多信息公开透明。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薛洪言:

  习惯做大额融资项目的平台,很难转型去做小微业务,监管强制性的借款额度规定,不仅不会促进这些平台主动向小微业务转型,反而可能促进这些平台通过去P2P化来规避监管规定,因而很难从根本上解决信贷资产集中度问题。

团贷网创始人兼CEO唐军:

  首先,《监管意见》的出台是在意料之中的。政策正式出台,让我们这个行业有了合法的社会地位,作为国家认可的、由银监会监管的一个行业,以后我们做很多事情都是名正言顺的,不会再受到社会的歧视和各种负面舆论的影响。

银客集团联合创始人兼总裁林恩民:

  他对于此项规定持有不同看法,他认为,本次对于多个平台最高借款自然人100万、法人500万的限额设定没有问题,但是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就是为了解决小微用户、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降低融资成本。如果能在一个平台解决的问题反而需要多个平台一起,无形中增加了融资成本,这与行业成立的初衷的普惠金融的理念有出入。同时,对于个人借贷接近100万,企业借贷500万的借贷人来说莫大的打击,这样就会催生出一些根本不创造价值的多平台融资中介服务机构。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行业合法的社会地位,对行业及企业而言,是非常大的利好。同时该办法也提出了监管具体细则,也是在更大程度上保护行业的良性发展。至于更加完善具体的监管内容,相信监管层会陆续出台政策,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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