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二十四条 根据《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省科技奖评审工作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省科技奖的申报工作;
2、提出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
3、审核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决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4、处理省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业(学科)组;
2、评定和核准省科学技术奖专业(学科)组的初评结果,作出获奖人选、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3、评审省重大科技成就奖和技术合作类奖项目,作出获奖人选、单位、项目的决议;
4、对完善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研究解决其他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5人,秘书长1人。主任委员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第二十七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
各专业(学科)评审组设组长1人。
各专业(学科)评审组负责省科技奖的专业(学科)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及其专业(学科)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和相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申报和推荐
第二十九条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一)、(二)项所列推荐组织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四)项所列的“其他组织”,是指具备推荐条件的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所列的“科学技术专家”,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三十条 省科技奖实行限额推荐制度。各推荐单位在省奖励办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进行推荐。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每年度可以2人联名推荐1项省科技奖。
第三十一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在申报省科技奖时,应填写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推荐书,本人签字、单位盖章。联合申报的,原则上由第一完成单位(人)按其行政隶属关系组织申报,如有其他特殊情况,须由完成单位(人)协商申报。推荐书及有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三十二条 推荐部门应对申报的项目组织专家初评,并按限额要求择优推荐。科技专家可直接向省奖励办推荐项目,并提出对推荐项目的评价意见。
第三十三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技奖评审。
第三十四条 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的,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参加省科技奖评审。
第三十五条 经评审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再次以同一项目推荐,须隔1年后进行申报。如属缓评项目,下个年度可再行推荐。
第三十六条 有关推荐组织和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网络和纸界形式向省奖励办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省奖励办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应当要求推荐组织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专业(学科)组评审。
第五章 评审
第三十七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告示后,由省奖励办提交相应专业(学科)评审组评审。
第三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学科)组提交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获奖人选、项目、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三十九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将专业组提交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通过安徽日报向社会公示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提交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省科技行政部门对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的评审结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条 省科技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1、专业(学科)评审组的评审以网络和会议方式进行,对其中需要函审的项目,先由省奖励办聘请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提交专业(学科)评审组评审。专业(学科)评审组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推荐特等奖应由到会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表决通过。评定三等奖、推荐一、二等奖项目应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2、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以记名投票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省科技奖的重大科技成就奖和特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多数(含四分之三)投票表决通过;一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含三分之二)投票表决通过;二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投票表决通过。核准三等奖时,应当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或举手表决通过。
3、专业(学科)评审组会议和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会议均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出席,始得举行。
第四十一条 省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省科技奖的候选人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四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省科技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推荐单位、推荐人和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科技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省科技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省奖励办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单位、住址。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四十四条 省奖励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属于本细则第四十二条所述情况,并能提供证据的,应予受理。
第四十五条 实质性异议由省奖励办交由专业(学科)组组织相关专家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交由推荐组织、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报送省奖励办审核。
第四十六条 异议自安徽省科技奖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逾期处理完毕且没有问题的,可直接参加下年度评审。 第七章 授 奖
第四十七条 省科技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奖状和奖金。自然科学类、科学技术进步类奖奖金额为:特等奖20万元,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4万元,三等奖2万元。技术合作类奖奖金额为2万元。
第四十八条 重大科技成就奖报请省长签署并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重大科技成就奖奖金额为40万元。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省科技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