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4)

2020-08-11工作计划

  下列情况,经调度机构同意可免于考核:

  1.机组AGC功能参与电网频率和联络线调整期间;

  2.火电机组启停期间;

  3.一次调频正常动作导致的偏差;

  4.当出现系统事故等紧急情况,机组按照调令或调规紧急调整出力时;

  5.机组发生非计划停运导致偏离发电计划曲线时,纳入机组非计划停运考核,免于发电计划曲线考核。

  第二十五条 所有并网发电厂有义务共同维护电网频率和电压合格,保证电能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并网发电厂应按规定进行发电机组进相试验,机组进相深度应满足机组设计参数,否则按10分/月考核。

  并网发电厂发电机组的自动励磁调节装置的低励限制、强励功能应正常投运。并网发电厂不得擅自退出发电机组的自动励磁调节装置或低励限制、强励功能。否则按10分/项每次考核。

  第二十六条 被确定为黑启动电源的发电企业,每年1月15日前应将上年度黑启动电源运行维护、技术人员培训等情况报送能源监管机构和电力调度机构。能源监管机构、电力调度机构每年对黑启动相关设施和技术人员培训情况进行检查。提供黑启动的并网发电机组,在电网需要提供黑启动服务时必须按要求实现自启动。

  对黑启动电源进行如下考核:

  (一)电力调度机构确定为黑启动的发电厂,因电厂自身原因不能提供黑启动时,电厂应及时汇报所属电力调度机构,并按10分/月考核。

  (二)电力调度机构检查时发现电厂不具备黑启动能力,而电厂没有汇报电力调度机构的,按每次100分考核。

  (三)电力调度机构在系统发生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需要确定为黑启动的发电厂提供黑启动服务,而电厂没能提供该服务,按每次600分考核。

  第二十七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具备有功功率调节能力,必须配置有功功率控制系统,接收并自动执行电力调度机构远方发送的有功功率控制信号,确保风电场最大有功功率值不超过电力调度机构的给定范围。不具此项功能者,按每月30分/万千瓦考核。同时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控制有功功率变化值,要求月均10min最大功率变化不超过装机容量的33%,月均1min最大功率变化不超过装机容量的10%,每超出1%按10分/月考核,功率变化仅考核风电功率上升阶段的变化,因风速变化导致的风电功率下降速率过快不予考核。风电场、光伏电站应加强AGC实时调节性能的技术改造,满足调度机构实时控制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公共并网点必须配置适当容量的无功补偿装置,用于调节风电场、光伏电站公共并网点及送出线路的电压,无故不按照设计要求安装无功补偿装置者,按每月30分/万千瓦考核。无功补偿装置必须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调度指令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投退,否则按10分/次考核;装置月整体可用率应达到90%,达不到要求可用率缺额每个百分点按6分/月考核。

  无功补偿装置可用率按如下公式计算:

  无功补偿装置可用率=(装置可用小时数/升压站带电小时数) × 100%

  第二十九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具备无功功率调节能力,根据电力调度机构指令,通过其无功电压控制系统自动调节整个风电场、光伏电站发出(或吸收)的无功功率,按照调度机构要求实现对并网点电压的控制。不满足要求者,按每月30分/万千瓦考核。

  第三十条 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具备风电或光伏功率预测功能,不具备此功能者,需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每月10分/万千瓦考核。风电场、光伏电站应按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报送短期(72小时)及超短期(4小时)功率预测曲线,电力调度机构按照风、光功率预测误差对风电场、光伏电站进行考核。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风电场功率预测预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1〕177号)规定:

  风电场功率预测系统提供的日预测曲线最大误差不超过25%,按偏差积分电量0.5分/万千瓦时考核;日前风功率预测日均方根误差应小于20%,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按全场装机容量×0.5分/万千瓦考核。

  按照《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

  光伏发电站发电时段(不含出力受控时段)的短期预测月平均绝对误差应小于15%,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按全场装机容量×2分/万千瓦考核;超短期预测第4小时月平均绝对误差应小于10%,每增加一个百分点按全场装机容量×2分/万千瓦考核。

  由于电网原因造成风电、光伏出力受限时,可以不对预测误差进行考核。

  风电场、光伏电站短期、超短期功率预测上传率应大于90%,若未达标,每降低1%按全场容量×6分/10万千瓦考核,由于主站原因造成上传率未达标的不予考核。  第四章 检修管理

  第三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838-2003)及区域内相应调度机构《电网发电设备检修管理办法》、《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规定,向调度机构提出年度、月度、周、日检修申请,并按照调度机构下达的年度、月度、周、日检修计划严格执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调度机构批准的检修工期按时保质地完成检修任务。

  不按时上报年度、月度检修计划者,按15分/次考核;月度检修计划上报后,要求调整检修计划,按5分/次考核;不按时提出计划检修申请,按5分/次考核;申请内容不准确导致检修方式安排不当,按10分/次考核;因电厂原因取消已批准的工作,按5分/次考核。

  第三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外送输变电设备应尽可能与发电机组检修同时进行。涉网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及通信等二次设备的检修应尽可能与一次设备的检修配合。

  第三十三条 调度机构或并网发电厂变更检修计划应按照调度规程和有关规定执行,调度机构应及时将检修计划调整情况通知并网发电厂。

  由于电厂自身原因出现以下情况,按10分/次考核:

  1.计划检修工作不能按期完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

  2.设备检修期间,办理延期申请超过一次;  3.擅自增加工作内容而未办理申请手续的;

  4.机组非计划停运消缺时间超过24小时,没有提交临修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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