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全文(2)

2020-08-11工作计划

  第四章 检修管理

  第三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应按《发电企业设备检修导则》(DL/T838-2003)及区域内相应调度机构《电网发电设备检修管理办法》、《电力系统调度规程》的规定,向调度机构提出年度、月度、周、日检修申请,并按照调度机构下达的年度、月度、周、日检修计划严格执行。并网发电厂应按照调度机构批准的检修工期按时保质地完成检修任务。

  不按时上报年度、月度检修计划者,按15分/次考核;月度检修计划上报后,要求调整检修计划,按5分/次考核;不按时提出计划检修申请,按5分/次考核;申请内容不准确导致检修方式安排不当,按10分/次考核;因电厂原因取消已批准的工作,按5分/次考核。

  第三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外送输变电设备应尽可能与发电机组检修同时进行。涉网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及通信等二次设备的检修应尽可能与一次设备的检修配合。

  第三十三条 调度机构或并网发电厂变更检修计划应按照调度规程和有关规定执行,调度机构应及时将检修计划调整情况通知并网发电厂。

  由于电厂自身原因出现以下情况,按10分/次考核:

  1.计划检修工作不能按期完工,且未办理延期手续;

  2.设备检修期间,办理延期申请超过一次;

  3.擅自增加工作内容而未办理申请手续的;

  4.机组非计划停运消缺时间超过24小时,没有提交临修申请的。

  第五章 技术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调度机构应按照能源监管机构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对并网发电厂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励磁系统及PSS装置、调速系统、直流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以及涉网技术设备(AGC、AVC)等应纳入调度机构运行管理,其选择、配置、技术性能和参数应达到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和安全性评价要求,其技术规范应满足接入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并按调度机构有关设备参数管理的规定执行。并网发电厂还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试验部门对涉网设备进行参数实测,由能源监管机构指定的认证部门进行认证,并及时向调度机构报送设备试验报告及技术资料。当参数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送相关调度机构重新进行备案。

  第三十六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的设计选型应符合国家、行业的标准和有关规程、规定,并与电网侧设备相匹配,设备的选型结果应报调度机构备案。

  2.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包括发电机组涉及机网协调的保护的运行管理、定值管理、检验管理、装置管理应按照调度规程执行。

  3.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颁布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反事故措施。

  4.对因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原因造成电网事故及电网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等情况,相关调度机构应按调度管辖范围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措施,并监督实施。

  5.并网发电厂应按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开展继电保护专业技术监督工作。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相关调度机构并进行整改。

  6.并网发电厂应积极配合电网经营企业进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技术改造,对到达更换年限或运行情况不满足要求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应及时更换。设备更新改造应相互配合,确保双方设备协调一致。

  7.并网发电厂应按继电保护技术监督规定定期向相关调度机构报告本单位继电保护技术监督的情况,并按评价规程定期向相关调度机构报告继电保护动作报表的情况。

  8.并网发电厂应积极配合调度机构开展继电保护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制订整改计划并按期整改。

  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并网发电厂主要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万千瓦考核;造成电网事故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万千瓦考核。发电机组保护包括厂用等保护动作正确动作,造成机组跳闸的,只在机组非计划停运中考核。

  2.并网发电厂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未正确投退,导致电网事故扩大或造成电网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越级动作,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5分/万千瓦考核。

  3.并网发电厂不能提供完整的故障录波数据影响电网事故调查,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5分/万千瓦考核。

  4.并网发电厂未按要求时间完成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整定或在24小时内未消除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设备缺陷,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2分/万千瓦考核。超过要求时间的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1分/万千瓦每天考核。

  5.并网发电厂未按计划完成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隐患整改,超过计划时间的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1分/万千瓦每天考核。

  6.系统安全自动装置正确动作,造成相关机组减出力或跳闸的,由全部电厂分摊补偿。不正确动作的,由责任方承担补偿。

  第三十七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的配置及运行应满足调度机构有关规程和规定。

  2.并网发电厂至所属各级调度机构应设置两个及以上独立的通信传输通道。

  3.并网发电厂应按调度机构要求完成调度管辖范围内通信设备的运行维护、方式执行缺陷处理及重大问题整改。

  4.因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通信事故时,应按相应调度机构的通信设备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和抢修。事故处理完成后,并网发电厂应及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5.因并网发电厂通信责任造成电网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通道和调度电话中断时,相应调度机构应按通信设备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并网发电厂应按事故处理预案在调度机构指挥下尽快恢复正常。

  6.因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异常造成电网安全稳定性和可靠性降低时,应按调度机构的指令尽快恢复通信设备正常运行。

  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并网发电厂与调度机构通信有直接关联的通信设施进行操作,必须按有关通信电路检修规定提前向调度机构申报,并得到许可。未经许可擅自操作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万千瓦考核。

  2.并网发电厂通信设备故障,引起继电保护或安全自动装置误动、拒动,造成电网事故,或造成电网事故处理时间延长、事故范围扩大,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万千瓦考核。

  3.网发电厂通信电路非计划停用,造成远跳及过电压保护、远方切机(切负荷)装置由双通道改为单通道,时间超过24小时,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5分/万千瓦考核。超过48小时,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2分/万千瓦每天考核。

  4.因电厂设备、光缆原因造成并网发电厂通信出现下列情形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2分/万千瓦考核。

  (1)影响电网调度和发供电设备运行操作的;

  (2)造成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不正确动作但未造成电网事故或未影响电网事故处理的;

  (3)造成任何一条调度电话、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数据网信息等通信通道连续停运时间4小时以上的;

  (4)造成电网与并网发电厂通信电路全部中断时;

  (5)并网发电厂通信光缆连续故障时间超过24小时的;

  (6)并网发电厂内通信电源全部中断的;

  (7)并网发电厂内录音设备失灵,影响电网事故分析的。

  第三十八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必须以双机双网来设计、选型并应符合有关规程规定,采用成熟可靠的产品,并报调度机构备案。其接口和传输规约必须满足自动化主站系统的要求。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必须是通过具有国家级检测资质的质检机构检验合格或相关调度机构认可的测试机构测试合格的产品。

  2.并网发电厂应满足《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及《发电厂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方案》(电监安全[2006]34号)的要求,在生产控制大区与广域网的纵向连接处部署经过国家制定部门认证的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装置或者加密认证网关及相应设备,实现双向身份认证、数据加密和访问控制,确保并网发电厂二次系统的安全。

  3.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的运行应遵循调度规程和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规程等规程、规定的要求。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应能及时、准确、可靠的反映并网发电厂的运行状态和运行工况。

  4.并网发电厂的自动化系统和设备应同时通过两级调度数据网接入相应调控机构主站系统,满足双通道要求。电厂端接入的各类自动化信息(远动、PMU、电量等)应满足调控机构对接入信息的要求。并网发电厂自动化系统和设备原则上应采用发电厂直流系统所提供的直流或逆变的交流供电。

  5.并网发电厂自动化设备事故或故障时,应按相应调度机构自动化设备运行管理规程进行处理和抢修。事故处理完成后,并网发电厂应及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

  6.并网发电厂应配合相关电网经营企业的技术改造计划,按要求进行自动化设备的改造,调度机构应督促并网发电厂按期完成调度管辖范围内有关电厂自动化设备的整改工作。

  7.并网发电厂机组监控系统或DCS系统应及时、可靠地执行所属调度机构自动化主站下发AGC/AVC指令,同时应具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对接收的AGC/AVC指令进行安全校核,拒绝执行超出机组或电厂规定范围等异常指令。

  8.并网发电厂自动化系统和设备检修、改造或消缺工作应严格按照计划进行,且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异常信息上传系统。

  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并网发电厂应向调度机构准确、实时传送要求的调度自动化信息。对信息量传输不完整的,限期整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每项每天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1分/万千瓦考核。

  2.并网发电厂处于安全区Ⅰ、Ⅱ的业务系统的安全防护应满足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应调度机构的具体要求。如调度机构检查发现并网发电厂不满足要求或擅自改变网络结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5分/万千瓦考核。如由于并网发电厂原因造成调度机构业务系统被病毒或黑客攻击、网络异常,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万千瓦考核。如造成电网事故,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万千瓦考核。应配备电力专用纵向加密装置而未配备装置者,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3分/月考核。

  3.并网发电厂未经许可,擅自退出或检修调度机构管辖的自动化设备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万千瓦考核。

  4.并网发电厂的远程终端装置、计算机监控系统、关口计量装置的考核、纵向加密装置的考核:

  (1)事故时遥信误动、拒动,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3分/万千瓦考核;正常运行时遥信频繁误动,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03分/万千瓦考核。

  (2)遥测月合格率、遥信月合格率低于99%时,每降低1个百分点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3分/万千瓦考核。

  (3)发电厂自动化系统和设备原因造成量测数据跳变,影响电网实时数据的按6分/次考核;造成实时数据长时间不刷新或错误,按2分/次考核;异常或故障超过24小时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3分/万千瓦考核,3天内未向相关调度机构提交故障报告按2分/天考核。

  (4)发电厂PMU中断时间超过24小时,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1分/万千瓦考核;超过48小时,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05分/万千瓦每天考核。发电厂在24小时内,未消除PMU量测数据缺陷,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02分/万千瓦考核;超过24小时,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01分/万千瓦每天考核。电网事故时并网发电厂未能正确提供PMU量测数据影响事故分析的,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6分/万千瓦考核。

  (5)发电厂电能量采集终端中断时间超过24小时,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1分/万千瓦考核;超过48小时,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04分/万千瓦每天考核。

  (6)并网发电厂的纵向加密装置因故障退出加密状态或影响主站端的数据传输时,按2分/次考核;不影响数据传输但是未经网调许可私自关机或旁路时,按1分/次考核;设备进行检修时,需提前1天与上级调度机构进行申请免考核;如未申请免考核,退出时间超过1小时未投运,按1分/天进行考核。

  第三十九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励磁系统和PSS装置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的励磁系统和PSS装置的各项技术性能参数应达到《大型汽轮发电机交流励磁系统技术条件》(DL/T843-2003)、《大型汽轮机自并励静止励磁系统技术条件》(DL/T650-1998)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调度机构有权督促并网发电厂进行相关试验。

  2.并网发电厂单机200MW(其中青海、新疆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和单机40MW及以上水电机组应配置PSS装置,并网发电厂其他机组应根据西北电网稳定运行的需要配置PSS装置。

  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按要求应配置PSS装置的并网发电厂未配置PSS装置,按全厂容量1分/万千瓦每月考核。

  2.发电机组正常运行时自动励磁调节装置和PSS可投运率应达到100%,每降低1个百分点(含不足1个百分点)按机组容量0.5分/万千瓦每月考核。

  3.强励倍数不小于1.8倍,否则,按机组容量1分/万千瓦考核。

  第四十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调速系统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机组调速系统的各项技术性能参数应达到《汽轮机电液调节系统性能验收导则》(DL/T824-2002)、《水轮机电液调节系统及装置基本技术规程》(DL/T563-1995)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调度机构有权督促并网发电厂进行相关试验。

  2.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机组必须具备并投入一次调频功能,当电网频率波动时应自动参与一次调频。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应满足《西北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技术管理规定》的技术要求。

  第四十一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应及时消除设备的缺陷和安全隐患,确保设备的遮断容量等性能达到电力行业规程要求。若不能达到要求,并网发电厂应按调度机构的要求限期整改,未按期整改的并网发电厂每月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1分/万千瓦考核。

  2.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外绝缘爬距应与所在地区污秽等级相适应,不满足污秽等级要求的应予以调整,受条件限制不能调整的应采取其它的防污闪措施。

  3.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应根据地区短路容量的变化,校核其(包括设备接地引下线)热稳定容量。对于升压站中的不接地、经消弧线圈接地、经低阻或高阻接地的系统,必须按异点两相接地校核接地装置的热稳定容量。

  4.并网发电厂升压站主变中性点接地方式应满足调度机构的要求。

  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对并网发电厂进行如下考核:

  1.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发生事故,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2分/万千瓦考核。

  2.并网发电厂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主设备可用率不小于99%,预试完成率为100%,影响设备正常运行的重大缺陷的消缺率为100%。若以上指标每降低1个百分点(含不到1个百分点),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5分/万千瓦考核。

  第四十二条 调度机构按其管辖范围对并网水电厂水库调度开展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1.并网水电厂的水库调度运行管理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和调度规程有关规定的要求。调度机构按照调度管辖范围负责水库调度运行管理和考核工作。

  2.调度机构及并网水电厂应做好水调自动化系统(或水情测报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水调自动化系统(或水情测报系统)管理规定,保证系统稳定、可靠运行,并按《全国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总体方案》的要求做好安全防护工作。调度机构及水电厂应保证水调自动化系统(或水情测报系统)维护管理范围内通信通道的畅通,负责水调自动化系统的信息维护。并网发电厂应按规定向调度机构水调自动化系统传送水情信息及水务计算结果,并保证传送或转发信息的完整性、准确度和可靠性,否则每次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5分/万千瓦考核。

  3.调度机构应合理利用水力资源,充分发挥水库的综合效益和水电厂在电网运行中的调峰、调频和事故备用等作用。并负责编制水库群补偿调节方案,开展水库群优化调度工作等,并网水电厂应按相应调度机构的规定及时上报月工作简报、月报表、汛情周报、洪水小结、年工作总结等水情信息,发生重大水库调度事件后,应及时汇报相关调度机构,并按调度机构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事故处理完成后,并网发电厂应及时提交事故处理报告,否则每项按并网发电厂全厂容量0.2分/万千瓦考核。  第六章 考核实施

  第四十三条 考核的基本原则:全网统一评价标准;按月度以省(区)为单位分别考核;同一事件适用于不同条款的考核取考核分数最大的一款。

  第四十四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负责其直调发电厂及所属地区调度调管电厂的并网运行管理考核评分工作。

  第四十五条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考核分值折算为电费,每分对应金额均为1000元,全部用于辅助服务补偿。考核统计及结算依据《西北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四十六条 电力调度机构、电网经营企业应按照能源监管机构的要求报送相关文件、资料,向并网发电厂披露相关信息。信息披露应当采用网站、会议、简报等多种形式,季度、年度信息披露应当发布书面材料。

  第四十七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每季度总结分析并网运行考核开展情况,并于下季度首月20日前书面报属地能源监管机构。

  第四十八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应建立相应的考核技术支持系统,并网发电厂建设相应配套设施以保证考核顺利实施。

  第四十九条 并网发电厂与电力调度机构、电网经营企业之间因并网考核、统计及结算等情况存在争议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其中,并网发电厂与区域电力调度机构之间存在争议的,由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调解和裁决。

  第五十条 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可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并网考核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电力调度机构、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应予以配合。现场检查措施包括:

  (一)询问被检查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销毁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可以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五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违反有关规定的,能源监管机构应依法查处并予以记录,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影响的,能源监管机构可以处罚并对相关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中涉及到的各种违规情况考核,不作为减免当事人法律责任的依据。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及时修订。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执行的《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西电监办〔2011〕1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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