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2020-08-12工作计划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依据《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7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66号)制定制定了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依据《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7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质检总局令第16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企业申请

  (一)申请条件。

  1. 申请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条件: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技术负责人具备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

  (3)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3人,即企业申请的每个乙级设备监理专业,需要与申请专业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3人;

  (4)具有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设施或设备;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6)有完善有效的设备监理质量管理体系,即建立了符合《设备工程监理规范》(GB/T 26429-2010)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2. 申请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经取得相应专业范围的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

  (2)与开展每项设备监理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5人,即企业申请的每个甲级设备监理专业,需要与申请专业相适应的注册设备监理师不少于5人;

  (3)有同类设备监理的相关业绩,即具备所申请专业5年内的设备监理业绩,业绩应当包括设备制造阶段监理以及设备设计、安装、调试中任一阶段的监理。

  申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设备监理业绩不得重复使用。

  (二)申请程序。

  1. 关于申请资格。

  申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应当首先申请乙级资格。获得乙级资格后,方可申请甲级资格。

  已获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企业申请扩大专业范围的,也应当首先申请取得相应专业范围的乙级资格。

  2. 关于受理部门。

  申请甲、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和核准。

  (三)申报材料。

  申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申报材料应以中文规范填写,按要求盖章签名;证明材料真实、清晰,非中文的证明材料需翻译成中文。申请书1份、质量管理手册1份、其他附件材料合订1份,分开装订。

  1.初次申请。

  初次申请甲、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需提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书》(见附1)纸件1份,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章程复印件。

  (3)住所证明。住所属于自有产权的,应提交产权证明复印件;住所属于租用的,应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

  (4)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登记信息表。(从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网站(www.capec.org.cn)“注册设备监理师”“查询”栏目打印)。

  (5)申请甲级资格的,需提交企业近5年内设备监理业绩材料(包括设备监理合同和监理服务质量计划等的复印件),以及乙级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6)有效的质量管理手册。

  (7)所申请专业的设备监理服务标准目录。

  2. 扩大专业范围的申请。

  已取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扩大专业范围的,需提交《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书》(见附1)纸件1份,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原有资格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2)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登记信息表。(从中国设备监理协会网站(www.capec.org.cn)“注册设备监理师”“查询”栏目打印)。

  (3)扩大甲级专业的(指甲级设备监理单位、申请将已具备乙级资格的专业升级为甲级),需提交本企业所申请专业近5年内的设备监理业绩材料(包括设备监理合同和监理服务质量计划等的复印件)。

  (4)所申请专业的'设备监理服务标准目录。

  (5)营业执照、章程、住所、质量管理手册等有调整或变化的,需提交证明材料。

  3. 注销申请。

  企业因故申请注销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应向核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交回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正、副本。

  二、行政核准程序

  (一)受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设备监理单位甲、乙级资格申请的受理。

  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书面决定。如受理,应当向申请方发出行政许可受理决定文书。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向申请方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文书,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事项。

  (二)资格评审。

  1.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核准部门应当组织完成资格评审。

  2.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由核准部门组织,也可以委托行业协会或者有关机构承担。

  3. 资格评审必须严格执行《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规则》(见附3)和《设备监理专业分类表》(见附4)的相关规定。其中,参与资格评审的人员,应当具有设备监理单位评审专家资格。资格评审组织部门应制订“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工作程序”,建立并公开投诉和举报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理受评审方的申诉。

  4. 对资格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项,申请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未在规定时间完成整改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三)核准决定。

  1. 在资格评审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核准部门应当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做出不予核准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 在做出核准决定起10个工作日内,核准部门应当向申请单位颁发《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在有关网站或报纸上公布核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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