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2020-08-12工作计划

泰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制定了泰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泰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欢迎大家阅读。

  泰州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泰州市区范围内,符合物业管理资质要求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特约服务费、代办服务费。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管理机构,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第五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建(房管)主管部门负责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租金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及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的原则确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区域的汽车停放费、车位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普通住宅包括多层住宅(含带电梯)、高层住宅。非普通住宅包括别墅房、整幢楼为复式结构(两层标准层为一户)的住房。

  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是指在新建住宅小区商品住房交付之日起,至成立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因提供物业公共服务收取的服务费用。

  第七条业主大会成立后,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业主采取自行管理或业主自行管理与委托专业机构相结合管理的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共同决定,约定执行。

  满足部分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或者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改变用途用于经营的住宅,其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章物业公共服务收费管理

  第八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依据本市区物业服务标准制定相应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收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普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标准。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费未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物业服务企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在进行住宅价格备案时应该提供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房屋买卖合同样本。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或政府指导价标准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公开真实、完整、有效的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向业主征询意见,经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半数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半数以上的业主同意,形成业主共同决定,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实施调整并约定执行。

  第十二条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具体收费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第十三条物业公共服务费由服务人员的工资、培训、保险及福利,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不含区域外的垃圾清运、处置以及其他费用)、绿化养护费用、秩序维护费用、办公费用、服务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物业公共场地和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合理利润、法定税费等构成。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的合理利润最高不超过8%。

  物业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应当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不得重复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内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执行,但洗车、餐饮等经营性用水、用电、用气除外。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消防设施、楼道照明、路灯、道路、绿地、水泵、非经营性车场车库、监控安防设施、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非经营性车场车库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车辆停放的车位、车库。

  第十五条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按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面积不作为计费面积。

  第十六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业主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之日起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付业主的,物业公共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公共服务费用,但预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因业主原因暂不入住或未使用物业的,业主应主动到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书面手续,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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