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实验初级中学学校章程

2020-08-16工作计划

山东省济南实验初级中学学校章程

  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现代化教育,进一步强化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意识,制定了山东省济南实验初级中学学校章程,下面是学校章程的详细内容。

  山东省济南实验初级中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现代化教育,进一步强化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名全称:山东省济南实验初级中学。

  学校性质:公立全日制初级中学。

  办学规模:初中三个年级。

  学校地址:初一初二级部——山东省济南市经六路220号

  初三级部——山东省济南市建设路97号

  第三条学校的办学理念:精诚办学,追求卓越。

  第四条学校精神:精诚、精美、精细、精深。

  第五条学校的校训:崇德尚美,志存高远。

  第六条学校的使命: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全面发展,培养特色人才,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基。

  第七条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二章党政管理

  第八条学校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九条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学校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组织决定在学校的贯彻落实,保证学校的安定团结和政治稳定。

  (二)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分层次做好学校各级各类领导、干部的推荐、选拔、教育、管理与监督工作。树立科学的人才观,逐步形成发现、培育、使用、激励优秀教育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脱颖而出的有效机制;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负责审批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竞聘方案。

  (三)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对涉及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事项、干部推荐和人事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按照重大问题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参与决策。

  (四)加强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和完善党员教育管理机制,切实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五)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保证教代会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为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行使民主监督创造良好条件。

  (六)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建立党支部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专兼职结合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切实加强教职工的理想信念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使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教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教育观和人才观。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和少先队、妇女等群众组织工作,指导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八)全面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老干部政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支持民主党派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工作,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支持校长做好学校各项工作,为校长完成好学校的各项任务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

  第十条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二)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工。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注重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三)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四)主持学校全面工作

  1.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把德育放在首位,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制定德育工作计划,建设德育工作骨干队伍,采取切实措施,坚持不懈地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

  2.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主,认真履行与教育主管部门签订的教育教学质量目标责任书。遵循教学规律组织教学,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搞好教学常规管理。坚持全学科、多课型听课评课制度,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节,每月召开一次教育教学工作的专题会议。

  3.组织和领导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教育工作及课外教育活动。

  4.领导和组织总务工作。贯彻勤俭办学原则,坚持总务工作为教书育人和教职工服务的方向。严格管理校产和财务。搞好校园建设。关心学生和教职工的生活。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福利。

  5.校长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领导和组织好学校的安全工作,确保教育教学安全稳定大局。

  6.配合党组织,支持和指导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五)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一条校长的职权:

  (一)严格执行上级核定的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加强学校的内设机构及教职工队伍的管理工作。

  (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聘用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制定学校内部人事管理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三)制定学校的教学计划,确定教学进度,组织教学活动及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评价。

  (四)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使用学校各项收入。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与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与行政处分;对不胜任本职工作以及拒绝接收工作调动和安排的教职工,按规定予以解聘或辞退。

  (六)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学校设副校长,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是校长的助手。

  第十三条学校设教育处、教务处、教科室、总务处。其他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教代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给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

  (三)评议学校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学校章程制度。

  (四)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常设机构。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第十六条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座谈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及时发现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整改进工作。

  第十七条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学校接受上级党政部门的督促、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学校积极推行校务公开,接受社会、家长和全体教职工的舆论监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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