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规章制度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教学管理制度;
(三)教师管理制度;
(四)学生管理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安全管理制度;
(七)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四)连续两年未招生;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六)根据章程规定自行停止办学;
(七)其他事由。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昆明市禄劝县教育局审查。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了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幼儿园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xx年x月x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申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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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幼儿园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幼儿园的名称是 。
第二条 本幼儿园的性质是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自愿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教学活动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本幼儿园的办园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本幼儿园办学规模 。
本幼儿园办学层次 学前教育 。
本幼儿园办学形式 。
第四条 本幼儿园的审批机关是 长沙市岳麓区 教育局。本幼儿园的登记机关是 长沙市岳麓区民政局。
第五条 本幼儿园的住所地是 。
第六条 本章程各项条款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资产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幼儿园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或者其代表作为本幼儿园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后同)成员,依据本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对本幼儿园的办园和管理活动。
第八条 本幼儿园资产数额 万元。
本幼儿园资产的出资人是 ,出资金额 万元,出资形式 资金 ,出资性质是 投资 办学。
第九条 本幼儿园的业务范围:
(一)
(二)
第三章 组织与活动
第十条 本幼儿园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幼儿园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园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须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教职工代表由全体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由 等 人组成,设理事长 人。理事长、理事(或董事,后同)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 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本幼儿园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
(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做出一般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园长;
(二)章程的修改;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幼儿园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幼儿园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形成此决议时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会确定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三)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本幼儿园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园长)担任。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幼儿园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第十七条 本幼儿园园长由理事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园长任职条件聘任,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八条 园长负责本幼儿园的教育教学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幼儿园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幼儿园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幼儿园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幼儿园日常管理工作;
(六)幼儿园理事会的其他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