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章程「通用版」

2020-08-16工作计划

幼儿园章程范本「通用版」

  下面是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幼儿园章程范本【通用版】,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幼儿园章程范本【通用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xx幼儿园。

  第三条 本单位所在地:xx。

  第四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审批机关是xx教育局。

  第六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育和教育相结合,促进幼儿在身心和谐发展。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xx。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xx万元。出资人xx,出资金额xx万,占全部出资额的100%。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 专业范围:教育;

  (二) 办学层次:幼儿园;

  (三) 学制:3年;

  (四) 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 办学规模:xx个班共xx人。

  (六) 招生区域:xxx 。

  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十条 本单位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xx人。

  第十一条 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1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本单位园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园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本单位园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xx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十四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xxx。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保育、教育管理

  第十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幼儿园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十九条 坚持以幼儿为本,面向全体幼儿,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二十条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科学地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个人出资;

  (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财会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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