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使用
第十八条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保证电梯安全运行所必须的投入,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电梯使用单位依据以下原则确定:
(一)电梯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人管理电梯的,受委托人为使用单位;
(二)电梯所有权人未委托他人管理的,电梯所有权人为使用单位;电梯
属于业主共有且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共有人应当书面约定电梯管理的实际负责人,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三)建设单位未将电梯移交、委托给其它单位管理的,建设单位为使用单位。
电梯实行委托管理的,委托方应当督促受托方履行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义务。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电梯使用登记信息变化及维保单位变更的,使用单位应当在信息变化后及维保合同生效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电梯报废的,应当在报废后三十日内,到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1次定期检验日期时,使用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到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办理停用手续,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和实际使用状况,组织进行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并且与维护保养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维护保养的期限、要求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维护保养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维护保养的内容和要求;
(二)维护保养的时间频次与期限;
(三)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的职责;
(二)安全操作规程;
(三)日常检查制度;
(四)维护保养制度;
(五)定期报检制度;
(六)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七)作业人员与相关运营服务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八)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
(九)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二)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
(三)安装、改造、修理的有关资料、报告;
(四)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五)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
(六)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等记录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三条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使用管理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设立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二)监督并且配合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工作;
(三)对其使用的电梯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定期校验、检修;并对应急救援设备、设施配备等情况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四)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登记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以及应急救援电话号码;
(五)加强电梯使用安全状况的日
常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做好检查记录;
(六)电梯发生故障等非正常状态下,在显著位置明示乘客禁止乘用电梯;
(七)发生电梯故障乘客被困时,5分钟内安排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采取措施组织救援,并做好被困乘客的安抚工作;
(八)在电梯轿厢内设置紧急呼救报警装置或者应急救援电话,保证其正常使用,并24小时专人值守;
(九)将电梯层门专用钥匙、轿厢控制开关钥匙、机房钥匙和扶梯(人行道)专用钥匙交由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或者作业人员保管和使用;
(十)保证电梯轿厢照明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
(十一)按照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十二)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教育、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查;
(十三)1小时内处理电梯安全投诉,24小时内向投诉者回馈处理情况,并做好投诉处理记录;
(十四)发现违反电梯乘用规范的行为,予以劝阻;
(十五)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电梯,并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六)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住宅小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除执行本条例的规定之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业主应当在《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中规定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更新等费用的筹集和使用规则;
(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开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记录,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四)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或者经检验存在事故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五条电梯所有权人应当承担电梯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更新等所需的费用。
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等,应当在每年经费预算中列出电梯检验检测、改造、维修、维护保养和人员培训等费用,并且专款专用。
物业服务企业为住宅小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物业服务费中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应当单独立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每半年公布1次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支出情况。
住宅小区电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使用管理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落实,业主应当履行资金筹集义务。所需资金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程序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相关业主对费用承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相关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承担。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协助组织相关业主筹集落实资金。
第二十六条乘用电梯应当遵守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示的要求;
(二)不乘坐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的电梯;
(三)不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电梯层门;
(四)不得拆除、破坏电梯使用登记标志、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
项和警示标志、报警装置、电梯部件及其附属设施;
(五)不乘坐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运送货物时不得超载;
(六)不做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或者危及他人安全乘坐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