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全文(4)

2020-08-17工作计划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对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一)位于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住宅小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

  (二)故障频率较高、投诉多且频繁、影响正常使用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组织实施下列专项监督检查:

  (一)本市或外地发生事故后,经评估发现普遍性安全隐患;

  (二)举办重大活动、重要节日等。第三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及本条例要求的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及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电梯依法实施查封、扣押。

  第三十九条发生电梯事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或者存在其他安全管理问题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求其落实电梯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电梯安全隐患。

  第四十条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建立电梯安全总体状况公布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电梯安全状况。

  电梯安全状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数量、种类、分布区域;

  (二)电梯维护保养、检验等总体状况;

  (三)电梯事故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四)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情况;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单位评价情况;

  (五)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对有电梯安全违法行为的相关单位,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纳入本市企业征信系统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一条安监部门负责综合指导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电梯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责任。

  交通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场所电梯的选型和管理。

  住建部门负责对建筑物中电梯选型、数量配置和电梯井道、机房等土建

  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给使用管理责任单位前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引导和推进居民电梯住宅(小区)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单位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履行居民住宅电梯管理职责,监督电梯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的使用;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依法办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居民住宅电梯更新改造维修工作。

  公安和公安消防及卫计委负责做好经“110”“119”“120”等报警电话反映的电梯故障困人的应急求助相关工作;配合处置涉及因封停电梯或电梯事故救援或引发的不稳定事件;按照相关规定参与电梯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全市电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监督指导工作,电梯公共服务平台负责电梯使用、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经营、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收集、储存、分析,应当具备应急救援响应、安全评价等功能,做到公开透明。

  第四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并在24小时内予以处理,在48小时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者。

  第七章应急管理

  第四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电梯事故及严重事故隐患应急处置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协同处理相关事务。

  第四十五条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第四十六条发生电梯事故或者发现严重事故隐患的,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专项预案,组织排险抢救,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向当地市场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电梯事故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情况,督促使用单位、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等进行现场救援或者消除隐患,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推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消防、卫计委等纳入到一个应急救援平台中。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接到人员被困信息后不能及时救援的,应当及时通知应急救援平台,由电梯协会组织取得许可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开展救援。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活动或者将电梯安装、改造、修理、

  维护保养业务进行分包、转包的,由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被挂靠单位或分包、转包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许可机关撤销其相应资质。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使用过的电梯零部件用于电梯生产、维护保养的,由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改造、修理完成后,电梯改造、修理单位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单位,或者未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加贴电梯铭牌,标明本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的,由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未在施工前将拟施工的时间、地点、联系人和施工数量及安全防护措施等情况书面告知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的,由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经营单位经营未经许可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存在安全性能缺陷,利用报废、翻新部件拼装,或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要求的电梯的,由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电梯,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电梯的;

  (二)未按照和标准建电梯井道、机房等与电梯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的。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电梯,处一万元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三十日内未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的;

  (二)未在电梯使用登记信息变化后三十日内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未在电梯报废后三十日内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的;

  (四)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未在停用前三十日内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办理停用手续的;

  (五)电梯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跨过1次定期检验日期,启用前未向市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办理启用手续的;

  (六)未委托维护保养单位或者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对所使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未建立或者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电梯安全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电梯安全技术档案的,由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预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工作不监督且不予配合的;

  (二)未按规定对电梯运行情况进行巡查,或者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巡查记录的;

  (三)电梯发生故障等非正常状态下,未在显著位置明示乘客禁止乘用电梯的;

  (四)发生电梯故障乘客被困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安排电梯安装、改造、维修作业人员采取措施组织救援的;

  (五)未在电梯轿厢设置紧急呼救报警装置或应急救援电话,紧急呼救报警装置或应急救援电话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未派人24小时值守的;

  (六)未按照规定保管电梯层门专用钥匙、轿厢控制开关钥匙、机房钥匙和扶梯(人行道)专用钥匙的;

  (七)电梯轿厢照明等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电梯安全投诉、回馈投诉处理情况,或者对投诉未做记录的;

  (九)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停用电梯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乘用电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采用非安全手段开启层门的;

  (二)拆除、破坏电梯使用登记标志、电梯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报警装置、电梯部件及其附属设施的;

  (三)乘坐超过额定载重的电梯或超过额定载重量运送货物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制定维护保养方案,或者未按维保计划落实维保工作的;

  (二)维护保养现场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或者未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三)未在维护保养电梯显著位置

  标明本单位的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号码和投诉电话号码的;

  (四)未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应急演练、制作和保存演练记录的;

  (五)未设立24小时维护保养值班电话,或者未按照规定实施现场救援、制作和保存值班记录的:

  (六)电梯发生故障,在人员解救、故障排除后未立即填写急修单,或者按规定保存记录的;

  (七)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的;

  (八)未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的;

  (九)未按照规定对承担维护保养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或者培训和考核记录未存档备查的;

  (十)未按照规定自行检查,或者未向使用单位出具有自行检查和审核人员的签字、加盖维护保养单位公章或者其它专用章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的;

  (十一)未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或者未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十二)更换的电梯零部件没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生产许可、安全保护装置型式实验证明等,或者将已经使用过的电梯零部件用于维护保养的;

  (十三)未安排维护保养人员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的;

  (十四)在维护保养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或者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十五)维护保养单位的质量检验(查)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对电梯的维护保养质量定期进行检查,或者未进行记录的;

  (十六)每组维护保养人员少于两人,或者每天维护保养电梯数量超过电梯行业协会测试确定的最低工时量的。

  第五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安排检验检测、出具报告、发放电梯使用标志或者未书面向电梯使用单位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或严重事故隐患的,由市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电梯的安装是指采用组装、固定、调试等一系列作业方法,将电梯部件组合为具有使用价值的电梯整机的

  活动,包括移装。

  (二)电梯改造是指采用更换、调整、加装等作业方法,改变原电梯主要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电梯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

  (三)修理分为重大修理和一般修理两类。

  1.重大修理包括:

  (1)更换同规格的驱动主机及其主要部件(如电动机、制动器、减速器、曳引轮);

  (2)更换同规格的控制柜;

  (3)更换不同规格的悬挂及端接装置、高压软管、防爆电气部件;

  (4)更换防爆电梯电缆引入口的密封圈。

  2.一般修理包括修理和更换下列部件(保持原规格)实施的作业:门锁装置、控制柜的控制主板和调速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悬挂及端接装置、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及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夹紧装置、棘爪装置、限速切断阀(或节流阀)、液压缸、高压软管、防爆电气部件、梯级、踏板、扶手带、附加制动器等。

  (四)电梯的维护保养是指为保证电梯符合相应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标准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的清洁、润滑、检查、调整以及更换易损件的活动。

  (五)严重事故隐患:

  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大问题:

  (1)未经许可从事相应的生产活动的;

  (2)不再符合许可条件;

  (3)拒绝监督检查的;

  (4)产品未经监督检验合格擅自出厂或者交付用户使用的。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

  (1)使用非法生产特种设备的;

  (2)超过特种设备的规定参数范围使用的;

  (3)使用应当予以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4)使用超期未检,经检验检测判为不合格且限期未整改的或复检不合格特种设备的。

  3.有证据表明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4.使用经责令整改而未予整改的特种设备;

  5.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不予报告而继续使用的;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7.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六)事故隐患是指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和本条例规定,不包括严重事故隐患的内容。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银川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全文】相关文章:

1.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2.《网络安全法(草案)》全文

3.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全文

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5.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6.银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全文

7.《通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全文

8.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全文

上一篇:《朝阳市城市供热用热条例(草案)》「全文」下一篇:二胎生育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