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8月1日实施

2020-08-18工作计划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8月1日实施

  为了贯彻实施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国家战略,制定了《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并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近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这是一部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框架性立法,基本覆盖了航运中心的各个要素,也是国内第一部关于航运中心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条例自2016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09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航运资源高度集聚、航运服务功能健全、航运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服务高效,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的国际航运中心。对于上海而言,建设国际航运中心,既是上海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也是更好地服务于全国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上海率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更好地发挥综合优势;有利于强化航运枢纽中心地位,更好地满足周边地区和全国的国际航运要求。特别是“一带一路”等国家新战略的出台,为上海建设国际航运中心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十二五”期间,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除进一步巩固海港国际枢纽地位、基本确立亚太门户复合航空枢纽地位外,航运中心建设的制度创新一直有序推进,例如,上海依托自贸区平台,国际海上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国际船舶代理等领域的外资准入进一步放宽;启运港退税政策正式启动,并已逐步扩围至沿江沿海8个口岸。与此同时,上海现代航运服务功能不断完善,发展形成了北外滩、陆家嘴(600663,股吧)、洋泾等航运服务集聚区,并以此为载体,推动航运要素加快集聚,已有约250家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业的外商驻沪代表机构,以及约1500家国际海上运输及辅助经营单位在沪从事经营活动。

  需要看到的是,在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取得一定成绩的同时,一些矛盾仍然突出,要完成“十三五”期间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还有很多困难需要克服,特别是配套制度亟需健全,相关部门需要建立起更有效的协调、合作机制。在此背景下,通过地方立法提供法制保障,以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显得尤为重要且迫切。

  比如,2014年,上海航运相关金融、租赁、商务、科研、教育等高端航运服务业占航运服务业总营业收入比例仅约16%,而装卸和运输代理以及仓储等传统行业营业收入占30%以上。与此同时,税收支持、金融监管、人才引进、市场开放等配套政策不完善,也制约了现代航运服务业竞争力的提高。针对这一情况,此次出台的《条例》明确提出,设立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航运枢纽港建设和促进航运功能性机构集聚。同时,建立航运机构设立和发展的支持制度,明确航运相关企业和机构符合地区总部认定条件的,市、区县政府可以给予资助。对航运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区县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再如,根据规划,“十三五”期间,上海邮轮产业将建成亚太地区规模最大的邮轮母港之一,争取12-15艘邮轮以上海为母港运营,邮轮旅客年发送量达到150万-200万人次。为此,《条例》规定了包括制定上海邮轮产业发展规划,明确相应的推进措施和配套政策等在内的五方面措施,为“十三五”相关目标的实现提供政策和制度保障。

  应该说,在建设国际航运中心方面,上海有着先进的港口基础设施、高效的航运服务体系以及便捷的交通运输网络等得天独厚的优势,随着相关顶层设计的逐步完善,谋定而后动必能事半功倍,出色完成国家赋予上海的使命,也为上海自身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和升级,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奠定坚实基础。

  相关阅读:

  《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2016年6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的国家战略,对接“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形成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联动机制,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环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按照国家部署,推进上海国际海运枢纽和航空枢纽建设,建成水运、空运等各类航运资源高度集聚、航运服务功能健全、航运市场环境优良、现代物流服务高效,具有全球航运资源配置能力,与国家战略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国际航运中心。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推进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工作的领导。

  本市设立的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有关工作。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有关日常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具体落实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国家有关部门、相关省市的合作和协调机制,发挥上海航运业的优势,扩大辐射带动效应,促进航运要素的整合,实现与长江经济带地区以及国内其他地区的协同发展。

  本市推动与港澳台地区、世界其他国际航运中心和城市在国际航运领域的合作和交流。鼓励航运企业、航运组织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第六条本市设立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发展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资金扶持。

  本市鼓励境内外各种社会资本通过设立航运基金等方式参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为航运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服务。

  第七条航运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诚信建设,规范行业秩序,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增进与国内外相关航运组织之间的交流,促进航运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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