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林业专业合作社章程怎么制定?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2016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2016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发展为目标,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 (填写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人发起,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XX 林业专业合作社 成员出资总额 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地址: 邮政编码: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开展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护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林业生产经营管理;
(二)组织林产品和林下经济产品生产;
(三)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林业生产资料;
(四)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林产品和林下经济产品;
(五)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六)引进林业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七)对折价入股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形成的实物进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在入社后对本社产生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额或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的分配依据。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等内容(提取公积金的合作社,每年按照章程规定将公积金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并记入成员账户)。同时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的林业建设项目;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等金融服务;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开展森林保护、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森林抚育、荒漠化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保护等公益性的生态保护活动。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涉林或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等相关活动,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自愿履行本章程的农民、法人和其他公民,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农民成员不低于成员总数的80%,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或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大会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遵从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程,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交易合同;
(四)生产食用林产品的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五)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以其对本社或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八)按出资比例承担本社的亏损和债务;
(九)成员大会议决的其他义务等。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均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5%以上或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10%以上的成员,在本社处置财产、投资、对外担保和重大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的决策方面,最多享有0.5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并在召开成员大会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可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提出书面退社声明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经大会决议被终止的。
第十五条 以林地入股,或从事林木经营、森林采伐等经营范围的成员,退社时应按照约定的合同协议,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合作社大会同意。其他经营类型成员在退社时须在会计年度结束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结束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或债务,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和债务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完毕;不能履行的由本社与其协商处理。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条件的,可在三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在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因个人过失、被行业主管部门给予处罚、被媒体曝光等个人不良行为造成本社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
(三)成员大会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应当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