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小型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2020-08-18工作计划

福建省小型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为加强小型渔业船舶管理,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制定了福建省小型渔业船舶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福建省小型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渔业船舶管理,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型渔业船舶,是指船长未满l2米且主机功率未满44.1千瓦(60马力)的捕捞渔船、养殖渔船和渔业生产服务船,但排、筏除外。

  本省小型渔业船舶修造、检验、登记以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型渔业船舶管理工作。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小型渔业船舶实施监督管理。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法负责小型渔业船舶的检验工作。

  县(市、区)尚未设立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检验和登记工作由设区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 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登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办事条件、程序和时限的要求,实行便民措施,一次性申请(报)、一次性告知、一次性办证、一次性收费。

  第五条 海洋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登记统一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小型渔业船舶证书》,内陆小型渔业船舶检验、登记统一发放《福建省内陆小型渔业船舶证书》。

  第二章 渔业船舶修造

  第六条 木质小型渔业船舶修造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修造场(所);

  (二)配备基本的加工设备和检测工具;

  (三)拥有经考核合格、掌握木质小型渔业船舶性能和建造工艺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 县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木质小型渔业船舶修造场(所)的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市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指导木质小型渔业船舶修造场(所)的确认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八条 由未经确认公布的木质小型渔业船舶修造场(所)修造的木质小型渔业船舶,有关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检验和登记申请。

  第九条 制造小型海洋渔业捕捞船舶应当凭有效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第十条 钢质小型渔业船舶和玻璃钢质小型渔业船舶的修造场(所)的认可按农业部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渔业船舶检验

  第十一条 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实行登船检验与审查船舶所有人“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二条 下列小型渔业船舶实行登船检验方式:

  (一)有固定甲板室的小型海洋捕捞渔船、渔业生产服务船的初次检验、换证检验,以及在换证期限内中间的一次年度检验;

  (二)没有固定甲板室的小型海洋捕捞渔船、渔业生产服务船的初次检验或换证检验;

  (三)小型海洋捕捞渔船、渔业生产服务船改变主尺度、总吨位、主机功率和作业方式后的当年年度检验;

  (四)海洋养殖船的初次检验和换证检验;

  (五)内陆渔业船舶的初次检验和换证检验。

  第十三条 实行登船检验的,检验人员应当实船确认船舶的类型、主尺度、主机轴系型式及功率等主要技术参数以及安全设备的配备情况。

  第十四条 下列小型渔业船舶的营运检验实行审查船舶所有人“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方式:

  (一)有固定甲板室的海洋捕捞渔船、渔业生产服务船除换证期限内中间一次年度检验外的年度检验;(二)没有固定甲板室的海洋捕捞渔船、渔业生产服务船的年度检验;(三)海洋养殖船的年度检验;(四)内陆渔业船舶的年度检验。

  第十五条 实行审查船舶所有人“船舶安全技术状况声明书”方式检验的船舶,其船舶所有人应当如实填写船舶状况表,经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船舶所属的渔业公司盖章证明后,由县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予以审查确认,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检验手续。

  第十六条 小型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标明船名号,并满足下列基本技术要求和最低安全设备配备标准。

  (一)基本技术要求:

  1、船体结构可靠,水密性良好;

  2、有排除舱底水的设施或工具;

  3、动力机械安装可靠,工作正常。

  (二)安全设备最低配备标准:

  1、救生衣每人l件;

  2、白环照灯1盏或手电筒1只;

  3、锚泊用的锚或缆绳1副;

  4、有效的声响器具l个;

  5、符合规定要求的通讯安全设备。

  第十七条 小型海洋渔业船舶除满足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没有固定甲板室的,

  1、配备指南针l个、收音机1台;

  2、航区限定在距岸或距庇护地不超过3海里;

  3、船员数限定2至3人;

  4、需要夜间航行的,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2)》规定配齐号灯。

  (二)有固定甲板室的,除满足本条第(一)项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航行区域距岸超过3海里的,应当按《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 0 02)》要求,进行稳性简易衡准校核;

  2、每船应配备灭火器1只;

  3、船员数超过3人时,应配备救生圈1个;

  4、应当按《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2)》要求配齐号灯。

  第十八条 内陆小型渔业船舶除满足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航区限定在实际作业区域;

  (二)船员数超过3人时应配l个救生圈;

  (三) 需要夜间航行的,按《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2)规定配齐号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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