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建章程(2)

2020-08-18工作计划

  第三章 中央组织

  第二十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全国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举行,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在举行全国代表大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会的重大事项;

  (三)修改会的章程;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召集全国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二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如果提前或延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地改变。

  中央委员会委员的名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召集和主持;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第二十四条 中央委员会是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会的最高领导机关,领导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本会。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组成中央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中央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中央委员会相同,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查中央工作部门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决定中央委员会秘书长、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

  中央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四次。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中央委员会主席主持中央委员会、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二十六条 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根据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讨论、处理中央日常领导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席会议由中央委员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会议规程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中央委员会设秘书长和若干工作部门。中央委员会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由中央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直辖市的区,县级市、县、省辖市的区的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会的各级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由同级地方委员会召集。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提前举行,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延期举行。各级地方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委员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在举行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期间,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地区会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同级委员会。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直辖市的区,县级市、县、省辖市的区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会的各级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如果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产生的委员会的任期也相应地改变。

  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委员名额由同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决定,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方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上级组织和同级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常务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地区会的工作任务;

  (四)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不选举常务委员)。

  第三十三条 各级地方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各级委员会成员须报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报中央委员会备查。

  第三十四条 各级地方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同级委员会相同。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同级委员会的职权。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上级组织和同级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听取和审查各工作部门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地区会的工作任务;

  (四)决定地方委员会秘书长、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五条 各级地方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各级地方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议,根据地方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讨论、处理地方日常领导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六条 各级地方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秘书长和若干工作部门。各级地方委员会必要时可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由同级地方常务委员会决定(不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由同级委员会决定)。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七条 会的基层组织是支部和总支部。有会员五人以上,可以成立支部。根据工作需要,一个单位、行业、地区设有两个以上支部的,可以设立总支部。

  支部、总支部的建立、撤销和合并,由上一级组织决定。

  在必要的时候,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可以设立直属支部、总支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设直属工作委员会。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编入支部的会员,由有关地方组织直接与之保持联系。

  第三十八条 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支部会员大会、总支部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至五年。委员名额由上一级地方组织决定,必要时可以增补。

  支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支部委员互选产生;总支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总支部委员互选产生。

  不满七人的支部不设委员会,只选举主任一人,在必要的时候可选举副主任一人。

  支部委员会和总支部委员会选出的主任、副主任,应报上一级地方组织批准。

  第三十九条 基层组织是实现会的政治任务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组织会员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围绕所在地区、单位的中心任务,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三)组织会员对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地方重要事务以及群众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反映社情民意;

  (四)定期举行组织生活,结合会员的社会实践,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会员进行自我教育,关心会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互相学习、互相帮助、团结友爱,不断取得新的进步;

  (五)维护和执行会的纪律,讨论对会员的表扬、奖励和处分;

  (六)吸收会员,收缴会费。  第六章 干 部

  第四十条 干部是本会事业的骨干。全会要重视对干部的教育、培养、推荐、选拔和考核,特别是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努力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第四十一条 要坚持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和任用干部。干部的选拔和任用,要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酝酿协商、集体决定等程序,实行择优选拔。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以及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第四十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遵守章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水平,带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热爱会的事业,有相应的实践经验以及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参政议政能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能顾全大局,维护会的团结,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善于与其他同志一道工作;

  (五)严以律己,清正廉洁,艰苦奋斗,甘于奉献,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组织和会员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干部制度改革。会的各级领导职务,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都不是终身职务。

  担任中央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和地方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职务的人员,同一职务连续任职一般为两届,特殊情况下不超过三届。

  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凡由于任职年龄、健康状况或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依据相应的程序在任期内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中央委员会解释。

上一篇:餐厅员工守则(最新版)下一篇:最新民建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