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中心章程(2)

2020-08-18工作计划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陈兴 。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 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 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 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 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 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xx市xx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出资(开办资金)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对举办者投入单位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在单位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单位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执行国家税收政策。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条 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按照有关法规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三十一条 举办者要求[或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不要求合理回报的不需要此句后面的内容]取得合理回报。举办者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操作规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每年年终进行会计核算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不低于年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本单位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自主聘任教职工。单位聘任教职工,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单位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对受教育者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七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条 本单位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因不可抗力迫使单位无法继续开展活动;

  (六)中心违返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学员,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单位自己要求终止的,由单位自行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单位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后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本单位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经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后,将办学许可证和公章交给审批机关,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于 xxx年 04月01 日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2/3以上组成人员表决通过。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同意,自审批机关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审核后,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理事会成员签章[签名和盖章,没印章的按手印]:  教育培训中心章程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心的名称是xxxx教育培训中心。

  第二条 中心的性质是由马xx先生出资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 中心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以培养高素质的计算机技能人才为已任,规范办学、坚持诚信、确保质量,为促进我省计算机行业的发展,特别是嵌入式系统技术做贡献。

  第四条 中心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省民政厅;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是xx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五条 学校的住所地是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M5组团。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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